山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增加賠償權利人

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增加赔偿权利人

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姚雲輝介紹,《實施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適用範圍、賠償範圍、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要求從開展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和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方面開展工作。

《實施方案》沿襲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基本框架,對《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進行了補充調整。增加賠償權利人,提高賠償工作效率。為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將賠償權利人由省政府擴大至設區的市政府,形成省市兩級主體共同行使索賠權,並對省政府和設區的市政府的管轄劃分作了原則性規定。

健全磋商機制,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根據試點實踐,將賠償磋商作為訴訟的前置條件,即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應先行磋商。對經磋商達成的協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磋商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不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及時提起訴訟。

《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各設區的市要於2018年7月底前將本市的實施方案送省環保廳彙總後報省委、省政府。各設區的市在改革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省環保廳彙總後報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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