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處於禁漁期
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心存僥倖
出海捕撈
7月3日上午
台州三門海事處與
縣海洋與漁業局聯合行動
查獲一艘“浙臨機63”的運輸船舶
現場繳獲龍頭魚3000餘斤
重擊禁漁期的違法行為
當天上午,台州三門海事處的執法人員在蛇蟠水道與青山港交匯水域執法巡航時,發現一艘運輸船舶形跡可疑。執法人員靠近後,發現該船舶上設有起網機以及冰倉,於是迅速責令其接受檢查。
執法人員在該船船艙內
發現大量網具以及龍頭魚
共計100餘箱,3000餘斤
經過進一步調查後,執法人員還發現該船無船舶證書,船上的十名船員也無船員適任證書。該船還存在違規改裝船舶結構和涉嫌違法偷捕漁的行為。
縣海洋與漁業局執法大隊大隊長 李忠寬
目前,涉事船舶已經被我們扣押,漁貨物我們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下一步,我們將加大巡查力度,對非法捕撈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
當晚
縣海洋與漁業局的執法人員
還在健跳鎮查處一起
銷售違禁魚餌料案件
查獲魚餌料一車
執法人員再次提醒
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
以及銷售違禁漁貨品
均會對漁業資源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也是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
為圖一時之利不惜觸犯法律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提醒!提醒!!
禁漁期非法捕撈
後果很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可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關於電脈衝、地籠網、帆張網、多層囊網拖網使用問題的通告》(浙海漁發〔2015〕5號):製造、維修、銷售、使用、隨船攜帶禁用的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分別予以處罰。
禁漁期將一直持續到9月
請大家共同參與
保護水域、保護生態!
為了未來更多的資源
吃貨們都忍住啊
不要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
閱讀更多 掌上三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