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大王灘國家溼地公園將有法可依

南寧市法制辦就《南寧市大王灘國家溼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專家論證稿)》召開立法徵求意見座談會

為加強對大王灘國家溼地公園(以下簡稱“溼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溼地生態功能,促進溼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南寧市大王灘國家溼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專家論證稿)》(以下簡稱《草案》)應運而生。7月5日,南寧市法制辦就《草案》召開立法徵求意見座談會。

多管齊下強化對溼地公園的保護

溼地公園位於南寧市南郊的大王灘水庫,橫跨良慶區、江南區和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那馬鎮、那陳鎮、大塘鎮、延安鎮、吳圩鎮)等3個城區(開發區)範圍內的5個鎮,距離市中心28公里,總面積為5520公頃。當前,在溼地公園保護範圍內,部分區域存在遭受工業廢水汙染嚴重(非飲用水源地)、農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缺乏、生態補償機制落實不到位、溼地公園管理規範不健全等突出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草案》從立法層面設置多項制度,多管齊下保護溼地公園。

消落區是指河流、湖泊、水庫中由於季節性水位漲落,而使被水淹沒的土地週期性出露水面,成為陸地的一段特殊區域,屬於溼地範疇。管理好消落區對溼地公園保護有重要作用。南寧市法制辦在調研中發現,溼地公園範圍內,農民在消落區種植農作物的現象非常普遍。為此,《草案》設置消落區保護制度,規定:“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消落區,已使用的由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限期清退。”

《草案》還設置了一系列有關水土保持、水質監測、水生態修復、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禁漁期設置等方面的保護措施。現場代表表示,一些村民在水邊開設小規模私人養豬場,根據相關規定,500頭以下的非規模化養殖是法律的真空範圍,環保、畜牧等部門很難對其進行監管,但是這些小規模的養豬、養鴨場是造成水體汙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代表建議應在《草案》中增加禁止在溼地公園進行畜禽養殖的規定。

此外,《草案》規定,在溼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種植農作物。在溼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開墾的坡地範圍由所在地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劃定並向社會公佈。在溼地公園內種植農作物,應當減少農藥和化肥的使用。確需使用農藥的,應當使用高效低毒的藥劑。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高毒農藥和濫用化肥。現場代表認為,“禁止在溼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25度以上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這樣的標準太低,應提高標準加大保護力度。有代表認為,“濫用化肥”很難量化和監督,建議應直接規定進行無公害農作物種植,這樣更有利於環保,減少汙染。

對破壞環境的行為予以懲處

《草案》對破壞溼地公園生態平衡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懲處與制約。

《草案》規定:“在溼地公園內新建、改建墳墓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仍不改正的,處每座墳墓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現場代表認為,只罰款,懲罰力度太低。現在許多“風水寶地”的墓地價值10萬元以上,如果只是對相關人員進行罰款,而不讓其將墳墓遷走,一些人就可以把罰款當作花錢買墓地,交了罰款還可以繼續在溼地公園內擁有墓地。

《草案》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擅自放牧、放生的,處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擅自設置廣告或者安裝、鋪設管(杆)線等設施的,處每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焚燒農業廢棄物、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四)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許願燈、孔明燈等使用明火的燈具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五)損壞樹木或者擅自採摘花草、果實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六)損毀環境衛生設施和安全設施等公共設施的,賠償損失,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此,現場代表認為,放生外來生物對於溼地公園的破壞可能是無法估量的,如果只罰款100元至500元,違法成本太低,應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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