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呼叫这些人!“你”的案子已判决,速来法院领判决!

2018年5月25日(第七十九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194号

李炜(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11组玲珑街):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炜归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借款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炜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炜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违约金(数额以8 000元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李炜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律师代理费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对被告李炜的抵押物车牌号为浙AC17H3(发动机号为:FD7H01644,车架号为:LVVDB22A87D205992)奇瑞牌轿车一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原告预交905元),由被告李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9907号

李玉琴(杭州市富阳区湖源新二村):

本院受理原告章银浩与被告李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玉琴支付原告章银浩货款50000元;二、被告李玉琴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章银浩逾期利息损失20000元(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及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李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玉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7)浙0111民初11005号

张红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琵琶墩):

本院受理原告杨业尧诉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业尧借款36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张红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2017)浙0111民初10517号

骆华锋(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本院受理原告蒋向钢诉被告骆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骆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向钢货款6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被告骆华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刘杰

联系方式: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7)浙0111民初10800号

郎卫良(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下郎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广鸿铝型材有限公司诉郎卫良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郎卫良等两被告赔偿原告杭州富阳广鸿铝型材有限公司损失254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1元,由郎卫良等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296号

孔伟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兆村虎爪坞)、

黄鑫(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唐昌村洛家坞):

本院受理原告孙迪飞与被告孔伟明、吴萍、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迪飞借款20 000元及支付以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9月5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2日为1 173元)。二、被告黄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迪飞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孙迪飞负担1元,由被告孔伟明、黄鑫负担32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2018)浙0111民初762号

张夏、沈曙光(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章利仙诉被告张夏、沈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利仙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章利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张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3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晴琳诉被告夏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晴琳借款本金9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夏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06号

骆华锋(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张晶晶(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骆华锋、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骆华锋归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借款本金6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骆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4181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1.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骆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8%计算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以12800元为限);四、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对被告骆华锋的抵押物车牌号浙AC9E91(发动机号:AA571699,车辆识别代号:LBELMBNC4BY071865)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被告骆华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9924号

凌洪昌(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鸿丰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水与被告凌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凌洪昌归还原告王文水借款本金96000元;二、被告凌洪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王文水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凌洪昌支付原告王文水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凌洪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349号

孙俞来(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林为与被告孙俞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俞来归还原告何林为借款本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预交258元),由被告孙俞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9728号

章佳琦(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三溪村对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巨耿诉被告章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佳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巨耿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佳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9931号

陶杰(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咸康村沿青坞)、

唐岩(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柳溪):

本院受理原告叶栋军诉被告陶杰、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3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栋军借款3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唐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叶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1 300元),由被告陶杰、唐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7)浙0111民初10102号

徐建龙、高利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蒋家桥):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龙、高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1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建龙、高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3074668.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97元,由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告徐建龙、高利华负担3139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307号

郑瑞康、王丽萍(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西街)、

郑阳(杭州市下城区风华新语公寓)、

王慧(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

杭州富阳正康煤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邑祖庙弄):

本院受理原告葛海波诉被告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杭州富阳正康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3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瑞康、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海波借款65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6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7年12月24日利息为119 000元);二、被告郑瑞康、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海波代理费损失35 000元;三、被告郑阳、王慧、杭州富阳正康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葛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020元,保全申请费4 520元,合计16 540元,由原告葛海波负担362元,被告郑瑞康、王丽萍、郑阳、王慧、杭州富阳正康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6 1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890号

何文德、马利群(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舒姑垟山头坞):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平诉被告何文德、马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8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文德、马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董志平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何文德、马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董志平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何文德、马利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55号

王强、吴淑萍(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胜利秀才房):

本院受理原告徐贤民诉被告王强、吴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贤民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徐贤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2元,由原告徐贤民负担3966元,由被告王强负担24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25号

李胜航(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菖蒲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书生诉被告李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胜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书生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叶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胜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195号

何海峰、王成芹(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羊家埭):

本院受理原告朱峰诉被告何海峰、王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峰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89号

周金水(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甘坑口):

本院对原告徐力富与被告周金水、刘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金水归还原告徐力富借款388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徐力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128元,由被告周金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浙0111民初11008号之一

林朝军(桐庐县莪山畲族乡塘联村岭脚五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燕与被告林朝军、倪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燕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2018)浙0111民初95号

张志坤、张连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张本桂诉被告张志坤、张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志坤归还原告张本桂借款80 000元。二、被告张志坤支付原告张本桂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97 880元。三、被告张志坤支付原告张本桂以本金8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上列第一、二、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本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48元,由原告张本桂负担90元,被告张志坤负担3 8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89号

宋秋平(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对原告郎水玉诉被告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宋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郎水玉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925元(预收1218元),由宋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尹艳姣

联系电话:0571-588356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宋秋平、袁玉忠、袁立(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对原告郎水玉诉被告宋秋平、袁玉忠、袁立、应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郎水玉撤回对袁玉忠、袁立、应莺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111民初104号

宋秋平(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对原告郎水玉诉被告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宋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郎水玉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预收103元),由宋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宋秋平、袁玉忠(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对原告郎水玉诉被告宋秋平、袁玉忠、袁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郎水玉撤回对袁玉忠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111民初107号

宋秋平(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对原告郎雪连诉被告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宋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郎雪连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其中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本金88000元按月利率1.2%计算,暂算至2018年1月8日为349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644元,由宋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对原告郎雪连诉被告宋秋平、袁玉忠、袁立、应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郎雪连撤回对袁玉忠、袁立、应莺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182号

章永成(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佳村长佳):

本院对原告俞学功与被告章永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永成支付原告俞学功代偿款496 840.73元。二、被告章永成就上述款项支付原告俞学功自2015年12月28日到还款日止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述一、二款项,被告章永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 365元,由被告章永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14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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