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漢濱檢察案訊:打「野物」自製火槍 判三年「腸子」悔青

安康市漢濱區一村民為了打獵和看護莊稼,竟自制了五支前裝填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自制火藥槍並非法持有,最終引來了牢獄之災,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3年。

經群眾反映,公安機關在陳某家中查獲疑似火槍五支,陳某當時並未在家,民警就讓其家屬告知陳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隔日,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據陳某交代,其非法持有自制火槍,目的是用於打野物和看護莊稼。經陝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某製造和持有的槍支均是以火藥為動力進行發射的前裝填式自制槍支,屬火藥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承辦檢察官提醒市民,自制火藥槍雖然不屬於軍用槍支,但由於子彈易得,且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殺傷力大,具有社會危險性,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中的槍支,而製造和持有火藥槍都是犯罪行為,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切莫觸碰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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