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改委關於新能源汽車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我省新能源汽車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18〕313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為進一步利用價格槓桿促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不含深圳市)各類已安裝獨立電錶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統一按大工業用電峰谷電價執行。充電設施接入電壓等級低於1千伏的,按大工業電度電價中1-10千伏對應的峰谷電價標準執行。

二、深圳市各類已安裝獨立電錶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報裝容量執行相對應的大量用電或高需求用電電價標準。報裝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或者公用變壓器接入的充電設施,按大量用電相對應的電價標準執行。

三、全省各類已安裝獨立電錶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均免收基本電費。

四、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類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上限,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8元,原上限低於0.8元的地方可繼續執行原有政策及標準。

五、我省氫燃料電池汽車專用制氫站用電價格執行我委《關於蓄冷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5073號)規定的蓄冷電價政策。

六、上述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對於電錶不具備分時計量裝置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電網企業應儘快更換其電錶,更換一個實施一個,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更換並執行大工業用電峰谷電價。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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