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新零售,細談供應鏈金融之「應收帳款融資」

在我國,中小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創新科技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可供這些企業籌措資金的融資渠道不但狹窄而且單一。在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下,賒銷作為主流的交易方式成為企業的重要競爭手段,這樣就形成了大量的應收賬款,造成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在此背景下,應收賬款融資的全面展開對於幫助中小企業盤活應收賬款、加速資金流通,緩解債務危機,促進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就跟隨小編來看看應收賬款融資概念、基本類型及其模式。

新金融、新零售,細談供應鏈金融之“應收賬款融資”

一、應收賬款融資的定義

應收賬款融資,是指資金的需要人(即籌資人,一般為供貨企業)將賒銷而形成的應收賬款有條件地轉讓或質押給專門的融資機構,由其為企業提供融通資金、債款回收、銷售分戶賬管理、信用銷售控制以及壞賬擔保等單項或多項金融服務,從而使以賒銷為方式的企業得到所需資金,加強資金的週轉。

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在西方早已得到廣泛應用,許多國家將其作為一個單獨的行業成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專門的金融機構從事此項業務,是西方國家常規的融資渠道之一。2016年,國務院首次提出“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給應收賬款融資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二、應收賬款融資的基本類型

1應收賬款保理融資

1、定義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是指企業將賒銷形成的未到期應收賬款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以協議的形式有條件轉讓給銀行或保理機構,由後者對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壞賬擔保等綜合性服務的業務。

2、分類

(1)按有無追索權,可以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或保理機構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

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銀行或保理機構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

(2)按應收賬款轉讓行為是否通知買方,可以分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應商與保理商簽訂保理業務合同將債權讓與給保理商,在轉讓之時即通知買方並由買方確認的保理業務。

暗保理是出口保理業務的一種,是指供應商雖然與保理商簽訂保理業務合同將債權讓與給保理商,但在轉讓之時並不立即通知債務人的保理業務。

3、銀行五類應收賬款不得做保理融資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規範應收賬款範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注:

(1)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2)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3)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2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1、定義

應收賬款的質押融資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作為擔保,質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以獲取貸款。這種方式通常是與企業的現金流相連接,在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質押取得貸款後,只要企業的現金流進來隨即就將貸款歸還的一種可循環使用的短期貸款。

2、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如下特徵:

(1)可轉讓性

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者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基於該基礎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及於合同雙方。則履行這樣的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此外,基於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

(2)特定性

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化。由於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於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於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描述,作出儘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時效性

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從法律權利已蛻變為一種自然權利。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

3應收賬款保理融資與質押融資的區別

兩者雖然都將應收賬款作為還款來源,但兩者的區別甚大,下面將分析兩者具體的不同點:

1、本質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是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基礎的綜合性服務,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以應收賬款為擔保物來提供的融資方式。

2、法律性質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是債權讓與的一種形式,是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與客體,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受讓人的法律制度。以應收賬款轉讓方式融資,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原債權人退出債務的關係,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受讓方獲得的只是一種債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而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應收賬款對應的債權沒有發生轉讓,出質人仍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只是在其到期不能向融資提供方(質權人)履行債務時才面臨失權風險,實質上是一種權利質押,具有物權效力。

3、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在應收賬款保理融資中,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一項新的擔保制度,主要適用的是《物權法》、《擔保法》等關於擔保物權方面的規定。

4、服務功能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保理商除可提供融資外,還可提供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和壞賬擔等服務;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以企業明確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僅向企業提供融資貸款的金融服務。

5、權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主要表現為應收賬款受讓人與應收賬款質權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應收賬款轉讓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可以直接嚮應收賬款債務人催收款項。除附追索權的轉讓外,受讓人是否能夠向債務人收回賬款及收回多少,與原債權人無關。而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首先由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清償債務,在其未按約定履行清償義務或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條件成立時,質權人才有權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實現債權。質權人行使質權後,若所收款項大於被擔保的債權額,須將餘額退還出質人,如有不足,則質權人有權向債權人請求償還不足部分。

6、法律後果及風險不同

在無追索權保理中,應收賬款受讓人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受讓人應獨自承擔債務人惡意拖欠和破產的風險。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銀行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質權人行使質權後,若所收款項小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有權繼續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償還不足部分。

7、收費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收取融資利息及手續費,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只收取融資利息。

8、財務報表的反映不同

對於應收賬款保理融資,企業在內部賬務上,直接表現為應收賬款減少,現金增加,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直接下降。對於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由於是企業以自己名義申請貸款,因此在財務報表上,應收賬款並未減少,資產負債率則會相應上升。

三、應收賬款融資模式

目前國內供應鏈融資平臺主要做應收賬款項下融資。這其中,又分為貿易項下,信貸項下,經營物業項下三類,其本質都是基於未來可預測、穩定、權屬清晰的現金流來進行融資。這種融資方式快速盤活了中小微企業的主體資產——應收賬款,使得中小微企業能夠快速獲得維持和擴大經營所必須的現金流,很好的解決了這些中小微企業回款慢而且融資難的問題。

該模式核心交易結構如下:

總體來說,還款來源有四層:

第一層:應付賬款方(央企或大型國企);

第二層:融資人/應收賬款方(上游企業);

第三層:產品增信機構(若有);

第四層:保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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