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騎著小貓遛世界

其實,這不是個好現象,當專業的醫生在醫院外搶救病人都要考慮會負有什麼責任的話,只能說社會或人心病了。(0714)

可以想象一下這個場景,在車站、商城、飛機場或在交通工具上,突然有人暈倒、意識不清,需要緊急搶救,而你又是個專科醫生,具備一定的急救常識(至少比一般人懂),如果你在思考要不要搶救,萬一搶救不成功,患者的家屬會不會找我麻煩,會不會訛上我,那麼這個患者也許在你思考的時間裡,人就沒有了。

要知道,心肺復甦的黃金時間就在三五分鐘內,越早搶救效果越好。但是,心肺復甦的成功率,不要說在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的公共場所,就是在醫院病房,誰敢說一定成功。至少我所瞭解的,一般是不會這麼思考的,肯定先積極搶救,搶救成功與否,99%以上的患者家屬都會感謝你的積極搶救。說萬一不成功,家屬找你麻煩,不能說沒有,我認為是小概率事件。

助人為樂,樂善好施,這是傳統美德。我想一個有美德的人運氣不會差到救了人反被埋怨或找麻煩。如果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搶救的人,我肯定會去搶救,不會去考慮會不會被找麻煩。遇到緊急救命的事情,不是說地鐵口討生活的人,有零錢就給沒有就不給,搶救生命的時候不會去考慮是否有麻煩或責任的事情。搶救不搶救是我的事情,會不會有責任或麻煩是別人的事情。只考慮自己該不該做就可以了。


北大腫瘤張成海醫生

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這原本是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因為,無論是誰,無論有沒有醫師資格證,在公共場所(非醫療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救助者都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那不是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主旨是為了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行為,因而也被俗稱“好人法”。

可以看出,針對“緊急救助行為”的實施主體並沒有任何身份、資格要求

當然,救助者如果有醫師資格,意味著更好的專業救助技能,救助成功的幾率更高。

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為什麼成了網絡熱門問題?

只是因為這些年來有關“XX醫生在XX公共場所救助病人出現XX問題,被XX法院判決非法行醫罪”的謠言被廣泛傳播。

為什麼說以上的說法是謠言?

“好人法”施行以後,醫生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都不會承擔責任。

事實上,即使是“好人法”頒佈實施前,相關法律就有明確規定,本問題中涉及的情況,並不能被判定非法行醫罪,不會被判定負有責任。

非法行醫的認定

早在2001年8月,原衛生部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第三條,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可見,持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施救人不管有沒有執業醫師證,都不會被判定為非法行醫,無論後果怎樣,也不會承擔責任。

要點在於,這種情況原本就不屬於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掙脫枷鎖的囚徒

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沒有責任!

因為,根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的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被大家稱為“好人法”,就是鼓勵大家在公共場所等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要積極施救。更何況是一個具有醫師資格的醫生去搶救病人,法律當然要去鼓勵,否則的話,很可能會有很多患者會錯過最佳搶救時機。從而,對全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由此,我想到,面對現在很多關於“扶不扶”的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應該做出規定。比如如果的確不是肇事者的好心人去扶別人,受到法律保護。被扶以後的人如果罔顧事實,誣陷幫助者,必須以誣陷罪論處。同時必須對扶助者進行精神損失賠償。只有這樣才能發揮社會力量更好的幫助遇到意外的人員,同時提升社會道德水準。


地震博士

這個問題的提出,我認為是道德的倒退!

這個問題的提出,讓人很摸不著頭腦。因為如果醫護人員在場面對突發疾病的患者如果不施以援手,那麼很顯然其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從法律上來說,起沒有義務在非醫療環境或是就診的情況下去對突發情況進行診治,一是因為沒有相應的醫療條件;二是因為患者和醫生之間並沒有相應的醫療服務的法律關係。

如果醫生因為在場就對患者進行救治,最終沒能挽回患者的生命,就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很負責任的告訴你,以後在大街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即使面對突發疾病的患者,我想即使是醫生也不會表明身份,施以援手。因為救不好還要承擔責任,與其如此,不如袖手旁觀,求得自保更好。

而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這條規定來看,法律是鼓勵並且為施救者給與了一定的積極施救空間。

如果真的出現題目所述的情況,而且施救者最終承擔了責任,那麼這是社會的退步,毋庸置疑!


麋鹿說法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象這樣的案例很多,最後結果都是醫生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現在,法律已經規定2017年10月以後這個屬於助人,造成損害,不用承擔責任。


曾幾何時,上海有位婦產科醫生在火車上在動車上搶救了一位臨盆在即的孕婦,然而在惡劣的生產條件下,孩子因為宮內缺氧,住進啦新生兒監護室,然而這家人不僅沒有感謝她,還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醫,後來法院判這位婦產醫生負全部責任,賠了一大筆錢事情才得已平息。象這樣的事例在這些年,一直都有報道。

法律面前,救,那麼你是非法行醫,有問題,就得負責,這就是法律。

然而作為身穿白大卦的醫生來說,是救還是不救呢?這是個問題!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大部分醫生都還沒有來的及看到這條法律,他們只知道原來的都是非法行醫,相信他們也還是按照老規矩辦事,即使是象我這樣看到這條法律的人,我承認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報道,救治病人不違法,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讓社會變的更好。


張穩外科大夫

按照題主的擔心和疑問及提出的問題:

你說的不是救死扶傷,而是見義勇為,見義勇為只是盡力而為,見義而上前施救只是一種醫生職業的本能,而突發疾病者並不是他所接手的病人,即便是他接手的病人誰敢保證住院入院的病人沒有站在進來躺著出去的?哪家醫院哪個醫生哪家急診敢保證救一個好一個,那是神話不是醫術!

所以只要這位見義施救的醫生盡力了,能否搶救過來,就看病人的自身的造化了,醫生無須擔責,更無須自責,與負不負責八竿子打不著!這點常識我想每一個正常思維的人都會有!被施救的家屬應該感謝這位見義勇為的醫生才對!否則跌倒的病人在分分鐘就會駕鶴西去!

懂得最基本搶救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心腦血管疾病突發,都有一個最佳黃金搶救期也就是三五分鐘的時間,一旦錯過就是華佗在世也無濟於事!也回天乏術!

作為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人,要把自己的腦袋理清楚,不要想那些不合常規不合常理於人無利於己有害的事情!現實中許多該出手的事情就是被那些前怕狼後怕虎的人給攪壞的!見死不救見死不敢救不應該是見義勇為的應有之義!


冀之筆

你這個問題提的還是有些水平的,咱們就一起探討探討吧。

首先,我們要確定一下,醫師有自己的職業場所。這是要在衛生部門備案的,對此有嚴格的限制,不能在非備案場所行醫,否則構成“非法行醫”。但是,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提供幫助的人時怎麼辦?雖然有朋友說《民法總則》第一八十四條可以提供幫助,但我認為還是要慎重行事,因為現在不那麼地道的人太多了。


第二呢就是最好有影像資料記錄。現在我們每人都使用的智能手機,可以在實施救助前向求助者,比如家屬、航空服務員、鐵路服務員等等尋求幫助的人講清在救助時可能出現的問題,像可能出現的後果,或者可能出現的意外傷害等等做一簡單的介紹。這一定要得到他們明確的授權或請求之後才能提供幫助。


當然,能救人一命對每位醫務工作者來說都是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為慎重起見還是應該實施救助前取得求助人的同意為好,並有旁人證明。



我想,如果能做到以上兩點,我們應該還是要積極地搶救生命,因為生命對每個人來說都只有一次。


坐看花開閒看花落

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我也是一名醫務工作者,當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我也不知道該怎麼選擇!

在以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像這樣的案例很多,最終的結果都是醫務工作者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現在有法律支持了,但是當我們醫務工作者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救還是不救這確實是個問題。救了,沒有效果,也許還是會坐在被告席上,也許我們沒有責任,但是前後所花費的經歷以及做了好事不討好的疲憊心理也還是讓人害怕!

曾經我在讀大學的時候在火車上對一位突發低血糖的病人進行救治,那個時候我還沒有畢業,雖然把病人救過來了,病人及家屬表達了感謝,但是現在想想還是挺後怕的,要是沒有救治過來,我該怎麼辦?家裡條件也不是那麼好,能陪得起嗎?這確實讓我後怕!萬幸,沒有出什麼問題。

每一次網上關於這樣情況的報道,網友都是支持醫務人員,但真正遇到的時候確實還是擔憂!希望我們大眾多理解醫務工作者吧,只有和諧包容的社會環境,才會讓更多的醫務工作者在面對這樣的情況時伸出援助之手!

在道德和法律的面前,我們是求自保,還是去幫助別人,這也是一個選擇題,而目前這個選擇題沒有正確答案,也希望這個選擇題的正確答案儘早出現吧!


心中有夢很幸福

前幾天看了一個報道,一人從蘭州上火車,車開以後暈厥,要求停車下車搶救,列車長請示在寶雞停車,救護人員上來時,病人早已沒有生命信息,家屬狀告鐵路為何不隨時停車,列車員沒有參與搶救,把死人責任推給鐵路,看了真是無語,那是火車,不是你傢俬家車,想停就停,列車長是沒有權利隨便停車的,再說寶雞以前的小車站沒有搶救條件,即使停了也無法搶救,依我看,列車員幸虧沒有參加搶救,如果參加搶救有沒救過來,家屬非得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列車員,到時有理也說不清,只能賠錢,要想平安遇見這事躲得遠遠的,實在躲不開就像這趟車的列車員,只可動口不可動手,在旁邊大聲喊救人,幹什麼都行就是不能動手,不知我說的對不對,等什麼時候社會環境改變了,再提高我們的意識也不遲。


通韃

謝邀!
可以肯定的說,醫生不用承擔因搶救失敗而產生的所謂連帶責任。早在2017年的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就有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條文適用於任何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會因為施救者是醫生,是具有專業醫學知識的專業人士,反而要因此擔責。

之所以有人會有這樣的擔心,是因為涉及到一個名詞“非法行醫”。可能是對於非法行醫有一定的誤解才會出現以上的擔心。非法行醫,主要指的是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即不具醫師執照)的人從事醫療服務工作,主體不是醫生。當然有人會提到,醫生定點執業的問題。這裡所說的定點執業,是指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人通常需要在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開展醫療執業活動,但是這也只是常規情況。在急救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授權進行的醫療救助活動中,就是脫離了常規定點的醫療機構場所的,是不屬於違法違規的。

所以不論是從哪個層面,醫生在公共場合下進行緊急搶救的醫療行為都不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即使是搶救失敗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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