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個稅修法需實現精準化的稅制公平

锐评|个税修法需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原文首發於426期《法治週末》6版

法治週末特約評論員 趙志疆 | 責編:代秀輝 王碩

锐评|个税修法需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資料圖

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根據草案,個稅起徵點擬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自從2011年個稅起徵點上調為3500元之後,我國已經7年沒有調整個稅起徵點。國家統計局公報顯示,過去的7年間,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漲幅度都在10%以上,與此同時,居民消費價格也連年上漲。

基於此,“改革個人所得稅”首次進入政府工作報告——今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合理減負,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

作為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個人所得稅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個稅的每一次調整都備受關注。相比起單純提高起徵點,個稅計徵制度的改革無疑更引人關注。

此次個稅調整的最大亮點是,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同時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這也正是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所要求的:“合理減負,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

就草案內容來看,這是集基本費用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徵收管理模式於一身的“三位一體”式改革。眾所周知,現行個人所得稅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門別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

草案將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不僅有助於減輕勞動者的稅負,更是意味著“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改革步伐。新增加的專項附加扣除,涵蓋住房、醫療、教育三大民生領域,兼顧個人生活支出差異,無疑有助於實現精準化的稅制公平。

儘管如此,此次調整仍有令人感到意猶未盡之處——個稅起徵點仍然是“一刀切”,近年來頻頻被提及的“家庭稅”,依然沒有進入立法視野。近年來,個稅起徵點不斷調高,但仍不足以達到多數人的滿意,因為無論起徵點如何改變,一刀切的徵收模式最終依然指向具體的個人,而由於家庭狀況的不同,每個人對此的承受力也大大不同。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一系列政策都面臨完善和調整,如果個人所得稅無法綜合考慮居民家庭的收支狀況,“全面二孩”實際上會提高居民的稅負水平。

作為調節社會財富的槓桿,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初衷不僅僅在於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同時被寄希望於調節貧富差距。同等收入者的家庭負擔各不相同,忽略其中差距而徵收同樣的個人所得稅,不僅可能造成不公,而且也不夠人性化。此次個稅調整,一個很重要的信號就是體恤民生——住房、醫療、教育等領域的專項附加扣除,就是為了減輕民眾的實際生活負擔。

值得一提的是,民生領域的各種支出,多數情況下都是以家庭為支付單位,對於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階層來說,僅扣除個人的專項附加,並不足以為他們真正減負。因此,從長遠來看,個稅徵收應考慮增加家庭因素,在充分考慮家庭整體負擔的前提下,對年度內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綜合計稅,這顯然更有利於體現稅收公平。

毋庸諱言,綜合計徵所得稅頗具難度,由此意味著建立健全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相比之下,“一刀切”提高起徵點更為簡單易行。以此而論,此次個稅修正案的最大意義,不在於起徵點提高多少,而在於綜合計徵所得稅已經開啟破冰之旅。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這是推進個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此番改革要解決的重點和難點。以多部門互通互聯的財產信息系統為支撐,不僅有助於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稅收公平,而且也可以為下一步推動“家庭稅”改革掃除障礙。

(作者系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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