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仲裁破常規但不能破法規

網絡仲裁破常規但不能破法規

資料圖。

近兩年來,低成本、高效率的網絡仲裁,因契合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特性,成為不少互金平臺解決糾紛的新選擇。

如何讓網絡仲裁在不斷創新、提升效率的同時,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頗為外界關注,在6月21日召開的第五屆消費金融國際峰會互聯網仲裁專場活動上,來自仲裁機構、仲裁服務平臺、網貸平臺的業內人士對此進行了探討。

需防範虛假仲裁

互聯網仲裁服務商——仲財通總經理丁志剛介紹,所謂網絡仲裁,是指提出仲裁申請、立案、答辯、審理到裁決的作出均在互聯網上進行,其與互聯網金融行業有著天然匹配的優勢。相對於法院訴訟,網絡仲裁一裁終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一般7個工作日就可以收到仲裁結果,小額標的費用一般僅需100元左右。同時,網絡仲裁也有助於促進綠色貸後生態建設,改善暴力催收等引發爭議的貸後處置狀況。

浙江衢州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部部長傅素紅也介紹,2017年5月,衢州仲裁委網絡仲裁平臺上線並仲裁完首案以來,截至目前,已累計受理網絡仲裁案件超三萬件,其中互金借款合同糾紛成為衢州仲裁委受理案件的重要門類。

不過,傅素紅強調,仲裁機構在受理網貸平臺的仲裁申請時,需要注意虛假仲裁的問題,即法律事實和真實情況不相符合,比如,有的網貸平臺線下收取了管理費等其他費用,而在線上遞交的證據不作呈現等。

傅素紅舉例道,2017年,曾有一網貸平臺工作人員前來諮詢,有用戶通過該平臺借款1萬元(其中,還被扣除了1000元的砍頭息),後出現了58天的逾期,需要償還利息及逾期費用1.8萬元,加上本金,借款人一共需要還款2.8萬元,對方詢問仲裁委能否據此仲裁。

傅素紅回憶,當時仲裁委就回復,仲裁委會以實際到賬金額來計算利息,其他收取的服務費、滯納金等本金以外的費用,都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即本金以外的費用按年化不超過24%的利息進行仲裁。

該工作人員補充詢問,如果平臺通過自己的催收團隊,按照合同約定催收回1.8萬元後,仲裁委能否就1萬元的借款本金進行仲裁。當時衢州仲裁委就予以了拒絕,而這其實就是虛假仲裁的問題。

傅素紅表示,針對虛假仲裁的問題,作為仲裁機構,需要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等多種方式,提高甄別虛假仲裁的司法能力。

同時,傅素紅介紹,在網絡仲裁時,需特別注意證據鏈的完整性問題,從簽訂協議開始,就要保證所籤協議的合規性及證據鏈的完整性,否則無法通過網絡仲裁解決。

此外,鑑於P2P網貸業務經常出現小額借貸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而在大量案件的實際操作中,由所有原債權人進行主張不具有可行性,為此,傅素紅建議,可以通過債權轉讓,代償獲得追償權等方式,將債權集中到一個主體上,統一進行仲裁申請。

創新要嚴守法律底線

法治週末記者瞭解到,為了更高效地解決網貸行業糾紛,很多仲裁機構也在嘗試創新。比如湛江仲裁委員會此前就推出了“先予仲裁”,並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很多大型網貸平臺也與其簽訂了合作協議。

依據此前湛江仲裁委的官網介紹,所謂“先予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的同時,為保障其合法權利將來得以實現,預防糾紛,避免以後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促使雙方履行確定的條款,而約定通過湛江仲裁委就合同所涉及的內容提前仲裁,以調解方式結案,並出具調解書或據雙方要求製作裁決書的一種仲裁形式。

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4日發佈的《廈門市中級法院反映“先予仲裁”模式嚴重影響執行質效》披露,去年湛江仲裁委通過與多家大型P2P網貸公司達成合作,“以此模式在全國大範圍受理網絡仲裁案件150餘萬件,標的額400億元”。

廈門中院認為,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是給付內容明確的,而湛江仲裁委員會是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借款協議之初、雙方尚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作出的預設性裁決,存在程序瑕疵。

對於湛江仲裁委這種“創新”和法院執行層面的衝突,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指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首席調解員郭玉忠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院關於“先予仲裁”的批覆,“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這些投資人通過法律救濟自身權益的道路遇到了阻礙。當然由於此次事件還在持續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機會和方式還有較大可能,期待有其他法律及自力救濟方式的出現”。

丁志剛認為,“先予仲裁”憑藉所謂的事先簽署的調解書,無需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即直接出具“裁決書”,可謂是“低成本創新”,但是這種“創新”硬傷太多,只能到此為止。

“互聯網仲裁之所以成為互金平臺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還在於其是一種合法合規的貸後管理方式,有助於低成本、高效率地解決網貸行業糾紛;爭議解決方式的創新,可以破常規,但不能破法規,創新要嚴守法律底線,否則就會給相關當事人權益帶來損失。”丁志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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