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讓法院快給執行呢?

侯中傑15199845631

法院執行工作有結案率和執行期限的考核,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報院長批准。

基於執行期限和結案率的考核壓力,執行法官往往會將快過執行期限、容易執行、有首封財產的案件儘快予以處理。目前法院執行案件分辦案團隊,主要分為終本組(沒有財產)和普執組(有首封財產)。

如果你在訴訟過程當中就已經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或者查封了被告的房產、土地、車輛,那麼到法院強制執行階段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評估、拍賣了,如果是銀行存款則直接申請法院扣劃

對於有首封財產的案件一般分到普執組,超過了6個月還未執行完結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向該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限期執行。也可申請上一法院提及執行或者指令轄區內的其他法院執行。

如果你的案件沒有首封財產,同時也沒有任何財產線索,一般案件會分到終本組,法院一般會按照程序在法院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一次財產調查,如果有存款或者便於執行的財產會通知你,如果沒有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件就會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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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道

對於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如果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你可以向法院執行庭提交執行申請書,想要快,只能是快提交。法院會採取凍結、查封、劃拔等執行措施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至於怎樣"讓"法院"快給執行",估計也要按程序來,畢竟你是"申請執行",不是命令法院來替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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