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髮〔2018〕162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貨幣政策、監管考核、內部管理、財稅激勵、優化環境等方面提出23條短期精準發力、長期標本兼治的具體措施,督促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切實降低企業成本,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
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聚焦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意見》提出,一是增加支小支農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共1500億元,下調支小再貸款利率0.5個百分點。二是完善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盤活信貸資源1000億元以上。三是將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納入中期借貸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範圍。改進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增加小微企業貸款考核權重。
加大財稅政策激勵,提高金融機構支小積極性。《意見》提出,一是從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二是對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加強監管,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80%,其中支持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的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50%,適當降低擔保費率和反擔保要求。
加強貸款成本和貸款投放監測考核,促進企業成本明顯降低。《意見》強調,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努力實現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高於上年同期水平。二是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過橋”環節,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三是改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著力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精準度。
健全普惠金融組織體系,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能力和水平。《意見》要求,一是大型銀行要繼續深化普惠金融事業部建設,向基層延伸普惠金融服務機構網點;鼓勵未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的銀行增設社區、小微支行。二是推進民營銀行常態化設立,引導地方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下沉經營管理和服務重心。三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內部激勵,大中型銀行要加大內部資金支持力度。深化落實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辦法。四是要運用現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推進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發揮保險增信分險功能,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
大力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優化營商環境,嚴厲打擊騙貸騙補等違法違規行為。《意見》提出,一是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完善創業投資、天使投資退出機制;持續深化新三板分層、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異化的發行、信息披露等制度。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二是引導小微企業聚焦主業,健全財務制度,守法誠信經營,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三是推動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依法依規查處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內外勾結、弄虛作假、騙貸騙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業。
小微活,就業旺,經濟興,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責任重大。金融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切實轉變觀念,按照《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不斷把金融服務小微企業工作推向深入,為服務小微企業蓬勃發展、促進創新創業與新動能壯大做出應有的貢獻!
原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
銀髮〔2018〕162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進小微企業等實體經濟金融服務、推進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部署要求,強化考核激勵,優化信貸結構,引導金融機構將更多資金投向小微企業等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新動能培育和穩增長、保就業、促轉型,加快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信貸投放
(一)加大信貸資源向小微企業傾斜。繼續實施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穩定增長,為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提供良好金融環境。綜合運用公開市場操作、中期借貸便利等貨幣政策工具,為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提供流動性支持。將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納入中期借貸便利的合格抵押品範圍。改進宏觀審慎評估考核,增加小微企業貸款考核權重,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貸款投放,合理確定並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二)增加支小支農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共1500億元。下調支小再貸款利率0.5個百分點。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建立再貸款投放和小微企業貸款發放的正向激勵機制,指導中小銀行加強對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的臺賬管理,按一定條件給予再貸款支持,獲得支持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要有明顯下降。要提高再貼現使用效率,優先辦理小微企業票據再貼現,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三)盤活信貸資源1000億元以上。在強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將小微企業貸款基礎資產由單戶授信100萬元及以下放寬至500萬元及以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放寬發行條件,加強後續督導,確保籌集資金用於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對於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給予適當支持。
二、建立分類監管考核評估機制,著力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精準度
(四)加強貸款成本監測考核。統籌考慮小微企業貸款“量”與“價”,充分發揮大中型商業銀行的“頭雁”效應,帶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以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單位,加強對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的監測和考核。對個別貸款利率定價明顯高於當地同類機構平均水平、下降空間較大的銀行,要適當強化監管工作要求;對成立不久、目前尚處於虧損狀態的村鎮銀行,可差別化考慮。
(五)強化貸款投放監測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優先保障小微企業信貸資源,下放授信審批權限,加強對普惠金融重點領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業中的薄弱群體,努力實現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高於上年同期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盤活的小微企業存量貸款,在考核小微企業貸款投放時可還原計算。
(六)嚴格落實收費減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要求,強化落實“兩禁兩限”規定,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過橋”環節。
(七)改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重點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將金融機構持有小微企業金融債券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情況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
三、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核激勵,疏通內部傳導機制
(八)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優惠價格。成立普惠金融事業部的大中型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完善成本分攤和收益分享機制,在精準核算的基礎上動態調整內部資金轉移價格,合理管控小微企業貸款的內部籌資成本。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推行小微企業貸款內部資金轉移價格優惠措施,提升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開展小微企業業務的積極性。
(九)實行差異化考核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分支行行長和領導班子考核中,結合實際充分考慮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要深化落實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辦法;降低小微金融從業人員利潤指標考核權重,增加貸款戶數考核權重,提高從業人員積極性。對政策執行較好的分支行,要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安排專項激勵費用、績效考核傾斜、利潤損失補償等方式予以獎勵。加強對貸款資金流向的監測,確保真正用於支持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加強對小微金融從業人員的內控合規管理,嚴防道德風險。
四、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
(十)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積極鼓勵包括天使投資人在內的各類個人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增加對初創期小微企業的投入。完善創業投資、天使投資退出機制。明確創投基金所投企業上市解禁期與投資期限反向掛鉤制度安排,更好促進早期小微企業資本形成。
(十一)強化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持續深化新三板分層、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異化的發行、信息披露等制度,提升新三板市場功能。推動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進入新三板。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穩妥推進資產證券化,有序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五、運用現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提高金融服務可得性
(十二)加大金融科技等產品服務創新。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運用,改造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降低運營管理成本,提高貸款發放效率和服務便利度。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以轉貸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批發資金,建立單獨的批發資金賬戶,實行臺賬管理,確保資金專門用於支持小微企業。創新開展知識產權、倉單、存貨等抵質押融資業務。
(十三)優化小微企業貸款期限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小微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週期特點、資金需求的分析測算,綜合運用年審制貸款、循環貸款、分期償還本金等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續貸支持力度。
(十四)推進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引導供應鏈核心企業、商業銀行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進行系統對接,推動政府採購人及時在政府採購網依法公開政府採購合同等信息,幫助小微供應商開展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資金提供方完善應收賬款融資產品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幫助更多小微企業獲得應收賬款融資。
(十五)發揮保險增信分險功能。穩步推動小微企業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進一步總結完善“政府+銀行+保險”模式的試點經驗,因地制宜推廣成熟做法。按照權責均衡、互利共贏的原則,構建合理的風險共擔與利益分配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綜合性的優質服務。進一步深化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機制,優化小微企業銀保合作業務流程,改善小微企業融資服務。
六、健全普惠金融組織體系,增強小微信貸持續供給能力
(十六)完善支持小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大型銀行要繼續深化普惠金融事業部建設,向基層延伸普惠金融服務機構網點,加快落實“五專”經營機制。未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的股份制銀行,要結合自身業務特點,積極探索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或普惠金融中心,增設紮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繼續堅守服務小微的定位,提升基層支行信貸服務能力。推進民營銀行常態化設立,引導地方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服務地方經濟和小微企業的發展方向,繼續下沉經營管理和服務重心,重點向縣域和鄉鎮等地區延伸服務觸角。
(十七)規範管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要積極推動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規範管理,引導其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和服務費用。
七、增強財稅政策支持力度,減少各類融資附加費用
(十八)加大財稅優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優惠力度,從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對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要加強監管考核,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80%,其中支持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的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50%,適當降低擔保費率和反擔保要求。
(十九)推動減少小微企業融資附加費用。各地發展改革、財稅部門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要配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收費有關要求,規範小微企業融資相關的擔保(反擔保)費、評估費、公證費等附加手續收費行為,減輕小微企業融資負擔。推動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採購、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小微企業融資附加費用支出。
八、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小微企業融資能力
(二十)引導提高小微企業自身信用水平。推動地方政府加快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建設,為小微企業提供財務、稅務、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務。引導小微企業聚焦主業,健全財務制度,守法誠信經營,不得偽造材料騙取貸款、補貼,合理選擇融資方式,控制融資槓桿,實現可持續發展;加快轉型升級,在培育核心技術、核心工藝、核心能力上下功夫,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
(二十一)完善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積極推進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徵集、評價與應用機制。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徵信機構作用,加強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採集和服務,推動各級政府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強化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公開和開發利用。在此基礎上,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小微企業的信用融資產品。要培育和規範徵信、信用評級市場,支持徵信、評級機構規範發展。
(二十二)推動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小微企業融資優惠政策優先支持信用狀況好的市場主體,被政府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中的小微企業不得享受。依法依規查處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內外勾結、弄虛作假、騙貸騙補等違法違規行為,記入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信用檔案,失信問題嚴重的要納入涉金融失信黑名單,並實施跨部門多層級失信聯合懲戒。
(二十三)加強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要推動地方政府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嚴厲打擊金融欺詐、惡意逃廢債、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將社會資金引導到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上來。組織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針對小微企業的金融知識普及宣傳活動,強化小微企業金融風險防範意識,提升金融工具運用能力。
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保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將本意見迅速轉發至轄區各有關單位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 監 會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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