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類案研判機制 推進引導偵查取證——葦河院召開涉林刑事案件類案指導交流會

建立类案研判机制 推进引导侦查取证——苇河院召开涉林刑事案件类案指导交流会

在“庭審實質化”的改革背景下,對涉林刑事案件證據的依法調取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合法有效的證據形式才能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活動。近日,我院駐葦河林業地區公安局檢察官辦公室為有效提高涉林刑事案件證據質量,針對近年來辦理的案件中偵查取證不規範問題進行了梳理總結,並於4月20日,創新召開了“類案指導交流會”,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引導偵查取證職能,將涉及案件取證和鑑定等不規範問題反饋給公安機關並達成一致意見,切實提高了案件質量。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公安局、森調隊等相關人員參加了會議。

1

積極配合出庭 公正客觀作證

建立类案研判机制 推进引导侦查取证——苇河院召开涉林刑事案件类案指导交流会

隨著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逐步常態化,為了讓出庭作證人員充分了解法庭審理的相關環節及注意事項,我院與公安機關和森調隊共同建立“庭前溝通機制”,開庭前由公訴科對將要出庭作證的公安機關和森調隊工作人員進行庭前輔導,採用模擬庭審的方式向出庭作證人員展示庭審程序、內容和實質,幫助其打消心理負擔和摒棄畏難情緒依法出庭作證,在庭審中直接、準確、有效的表達觀點,客觀公正的體現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2

依法收集證據 排除證據瑕疵

建立类案研判机制 推进引导侦查取证——苇河院召开涉林刑事案件类案指导交流会

在以往案例中,涉林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存在缺乏見證人簽字、筆錄內容過於簡略等不規範問題,我院提出六點具體建議,公安機關均予採納。

一是建議公安機關嚴格按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由具有現場勘驗檢查資格的偵查人員開展現場勘驗、檢查工作;

二是建議公安機關應進一步規範現場勘驗筆錄,筆錄的製作,清晰準確記錄被破壞林木的現場方位、周邊環境及原始狀態,可利用GPS定位標明被破壞林木的座標;

三是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林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珍貴樹種要進行逐棵標號,附標尺逐棵拍照,逐棵提取樹皮、樹根,並製作《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

四是建議公安機關在現場勘驗檢查中,發現其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應當及時固定、提取;

五是建議公安機關在勘驗檢查過程應有指派和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在場,並全程進行錄音錄像,筆錄人、製圖人、照相人、錄像人、錄音人、勘驗檢查人和見證人等均應親筆簽名確定。

六是要求公安機關規範辨認筆錄細節,公安機關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辨認陪襯人數量不得少於七人,辨認陪襯照片數量不得少於十張;對屍體、場所進行辨認的,陪襯物數量不受限制。辨認筆錄中寫明辨認的起止時間、地點,註明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辨認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辨認目的。辨認結束後,辨認筆錄交辨認人、見證人核對無誤後,由辨認人簽名並按手印確認,由見證人、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記錄人分別簽名確認。

3

規範認定主體 增強證明能力

檢察官辦公室在審查涉林刑事案件證據時發現,公安機關提取樹種、樹齡等專業性證據的普遍做法是委託葦河林業局資源科出具相關“鑑定意見”,但由於葦河林業局資源科缺乏鑑定法定資質和條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圍繞此類“鑑定意見”是否符合刑事證據中鑑定意見的法定形式、是否具有證明效力等問題易產生爭議,影響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我院建議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林刑事案件時應當委託具有林業調查設計丙級資質的森調隊具有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的人出具相關“認定意見”,屬於專家意見。通過規範認定主體和明確證據形式,有效增強了涉林刑事案件證據證明能力,保障了刑事訴訟案件質量。公安機關對此意見予以採納。

建立类案研判机制 推进引导侦查取证——苇河院召开涉林刑事案件类案指导交流会建立类案研判机制 推进引导侦查取证——苇河院召开涉林刑事案件类案指导交流会
建立类案研判机制 推进引导侦查取证——苇河院召开涉林刑事案件类案指导交流会

溫馨提示

如果你喜歡本文,請朋友圈,想要獲得更多信息,請關注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