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理由“不繳納”“不足額繳納”“不及時繳納”社保合理嗎?
社會保險關係著\養老、就醫等諸多權益,一直是人們比較關心的一個話題。
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常常用各種各樣的理由“不繳納”“不足額繳納”“不及時繳納”社保,導致員工權益受損。
那麼問題來了。關於繳納社保方面,用各種理由“不繳納”“不足額繳納”“不及時繳納”社保合理嗎?
不繳社保?
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看看相關規定怎麼說: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其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合同是不具備效力的。
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用發放社保補助費作為代替,這也是不行的。
不足額繳社保?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
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都是不合理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社保繳費打了折扣,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也會打折扣。
隨著社保繳費基數的普遍上調,參保者的社保待遇和工資收入都會發生一定變化。
遇到不足額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採用合理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單位試用期內不給員工繳社保,實際上,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社保,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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