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防火要求、技術措施

一、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的防火要求、措施的通用規定

1、 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淨化處理,並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

2、 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佈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佈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3、民用建築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4、當空氣中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時,水平排風管全長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

5、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且不應緊貼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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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供暖的防火要求

1、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輸煤廊的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2、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3、下列廠房應採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4、供暖管道不應穿過存在與供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確需穿過時,應採用不燃材料隔熱。

5、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大於100℃時,不應小於100mm或採用不燃材料隔熱;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不大於100℃時,不應小於50mm或採用不燃材料隔熱。

6、 建築內供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於甲、乙類廠房(倉庫),應採用不燃材料;對於其他建築,宜採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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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佈置及構造要求

1、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層。當管道設置防止迴流設施或防火閥時,管道佈置可不受此限制。豎向風管應設置在管井內。

2、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牆。

3、 甲、乙、丙類廠房內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置。當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在進入生產車間處設置防火閥時,各層的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可合用一個送風系統。

4、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排風系統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排風設備不應佈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內;排風管應採用金屬管道,並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5、淨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佈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築內,建築外牆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於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於60kg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佈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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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設備選用、洩壓設施設置

1、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採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佈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乾管上設置防止迴流設施時,可採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

2、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採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於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採用溼式除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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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並宜按單一粉塵分組佈置。

4、淨化或輸送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或管道,均應設置洩壓裝置。

淨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佈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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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隔熱材料和防火閥的設置要求

1、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穿越防火分區處;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當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置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

2、公共建築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採取防止迴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公共建築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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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在防火閥兩側各2.0m範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的規定。

4、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150mm,或採用厚度不小於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上下佈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佈置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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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下列情況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採用不燃材料:

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採用難燃材料;體育館、展覽館、候機(車、船)建築(廳)等大空間建築,單、多層辦公建築和丙、丁、戊類廠房內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牆處設置防火閥時,可採用難燃材料。

6、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於加溼器的加溼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採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難燃材料。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後各0.8m範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採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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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採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3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6次/h確定;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6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12次/h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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