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供參考,具體以各地稅務機關為準!
二手房交易稅費大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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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住房稅收一覽表(銷售方式)
銷售方式轉讓方需繳納的稅費
增值稅
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
銷售額÷(1+5%)×5%
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
免徵
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
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
交易價格(不含增值稅)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不含本次交易的增值稅)和有關合理費用後差額繳納,20%稅率
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
1%徵收率
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免徵
土地增值稅
銷售住房
暫免徵收
印花稅
銷售住房
暫免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
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
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計徵,稅率分別為7%、5%、1%
教育費附加
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
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計徵,稅率為3%
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
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計徵,稅率為2%
承受方需繳納的稅費
契稅
購買90平米(含)以下家庭唯一住房
減按1%稅率繳納
購買90平方米以上家庭唯一住房
減按1.5%稅率繳納
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減按1%稅率繳納
購買90平方米以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減按2%稅率繳納
其他情形
按3%稅率繳納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差額部分繳納
印花稅
購買住房
暫免繳納
個人轉讓住房稅收一覽表(贈與方式)
贈與方式贈與方需繳納的稅費
增值稅
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免徵
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個人所得稅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不繳納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不繳納
印花稅
簽訂贈與合同的
0.05%稅率繳納
贈予方式受贈方需繳納的稅費
個人所得稅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不繳納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契稅
按計稅價格
3%繳納
印花稅
簽訂贈與合同的
0.05%稅率繳納
個人轉讓非住房稅收一覽表
賣方需繳納的稅費
增值稅
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銷售額÷(1+5%)×5%
個人所得稅
銷售價格9(不含增值稅)減除房屋原值、轉讓房屋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有關合理費用(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其中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20%稅率繳納
繳納
土地增值稅
轉讓非住房所取得的增值額
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繳納
印花稅
合同記載金額
0.05%稅率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分別適用
7%(5%、1%)稅率繳納
教育費附加
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繳納
3%稅率繳納
地方教育附加
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繳納
2%稅率繳納
買方需繳納的稅費
契稅
按成交金額(計稅價格)額
3%稅率繳納
印花稅
按合同記載金額
0.05%稅率繳納
住 宅 稅 費
幾點說明事項
一、區分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與非住宅
1.普通住宅標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含)平米以下、
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
2.非普通住宅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一般是別墅、高級公寓、度假村等)
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下(不含1.0);
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含);
實際成交價格高於該區市場指導價1.2倍;
3.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它包括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和廠房倉庫等。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上述涉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在市區的按7%標準;在縣城、鎮的按5%標準;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關於稅率的計算思路
第一部分:房屋買賣
一、由銷售方繳納的部分
(一)銷售住房
1.2年以上(含2年)
個人所得稅:銷售全額×2%(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1%計算徵收,非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2%計算徵收)(有原購房發票的可按差額的20%徵收)
如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屬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免徵
2.不足2年
個人所得稅:銷售全額×2%(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1%計算徵收,非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2%計算徵收)(有原購房發票的可按差額的20%徵收)
增值稅:銷售全額/(1+5%)×5%
城建稅:增值稅額×5%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3%
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2%
(二)銷售非住房
增值稅:銷售全額/(1+5%)×5%
城建稅:增值稅額×5%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3%
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2%
個人所得稅:銷售全額×2%(有原購房發票的可按差額的20%徵收)
土地增值稅:銷售全額×8%(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以按8%核定徵收)(有原購房發票或評估價格的按差額的適用稅率據實徵收,即增值額×稅率)
①增值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得出的評估價格或原購房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數額,作為準予扣除項目。
②稅率,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印花稅:銷售全額×0.05%×2(買賣雙方都交)
二、由購買方繳納的部分——契稅
(一)銷售住房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3.其他情形:3%。
(二)銷售非住房
稅率:4%
滿足以下條件即可免徵契稅啦
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
免徵契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4號)
②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 》(國稅函〔1999〕391號)
③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4〕1036號)
第二部分:房屋贈與、繼承
(一)房屋贈與(僅限直系親屬、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和贍養人)
1.贈與方繳納
印花稅:銷售全額×0.05%
2.受贈方繳納
契稅:銷售全額×3%
印花稅:銷售全額×0.05%
(二)房屋繼承(僅限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1.出讓方繳納:印花稅——銷售全額×0.05%
2.承受方繳納:印花稅——銷售全額×0.05%
關於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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