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房屋突遭6米高牆圍困,你該怎麼辦?

導讀:在時下遍地開花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被徵收人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之前,逼遷手段層出不窮。在被徵收人房屋周圍設置高大、堅固的圍牆是近期冒出來的新型逼遷手法。此時被徵收人如何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看在明律師如何擊破這一逼遷怪招,讓被徵收人的房屋重見天日……

棚戶區改造房屋突遭6米高牆圍困,你該怎麼辦?

【基本案情:棚改遭遇高牆圍困】

這是本所周濤、馬麗芬、閆會東律師於2016年合作代理的一起案件。委託人張某系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某村居民,其房屋位於路兩側二層自住,一層用於出租和自營店鋪。為經營所需,委託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投入大量資金裝飾裝修,依法繳納稅收,這處房屋也成為了委託人及其家人的主要經濟來源。2015年3月20日,邢臺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邢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關於雪絨片區房屋徵收的決定》,決定對中興大街以南,建設大街以北,信都路以東,靜庵路以西合圍區域實施棚戶區改造徵收。委託人房屋、店鋪在該徵收範圍內。

2016年2月20日,有若干自稱是雪絨片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的人在委託人所管商鋪前的道路兩側設置了長達幾公里、高約6米的圍擋,將委託人店鋪門面完全遮蔽,導致其無法正常營業,經濟損失巨大。委託人認為,在其店鋪前設置圍擋、阻礙交通、妨礙經營的行為屬於典型的逼迫被徵收人搬遷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居住及自主經營權益。遂將邢臺經濟開發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訴至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這一設置6米高圍擋的行為違法。一審法院於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冀0527行初71號行政裁定書,駁回委託人的起訴,委託人不服,提起上訴。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05行終143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2016)冀0527行初71號行政裁定書,由南和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南和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527行初71號行政判決:確認邢臺經濟開發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在委託人張某店鋪前設置6米高圍擋的行為違法。

棚戶區改造房屋突遭6米高牆圍困,你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圍牆逼遷當休矣!】

在明律師認為本案所涉法律問題有如下兩點:

首先,針對設置圍擋這種逼遷行為進行訴訟,被告如何確定的問題。本案中,委託人房屋、店鋪在該徵收範圍之內,該項目徵收部門為邢臺經濟開發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火炬辦”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火炬辦又設置了雪絨片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以督促實施徵收工作。2016年2月20日,有若干自稱是雪絨片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的人在委託人所管商鋪前的道路兩側設置了上述圍擋。根據590號令規定,本案徵收部門邢臺經濟開發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應當對徵收實施單位火炬辦設置的雪絨片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實施的非法逼遷行為負責。因此,委託人應以房屋徵收部門即邢臺經濟開發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為被告進行訴訟。

其次,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原則之一是比例原則,具體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既要考慮行政目標的有效實現又要考慮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二者之間尋找適度的比例。

本案中,委託人在棚改片區內擁有合法房產,辦有營業執照,正常經營納稅,被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設置圍擋必然影響委託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屬於對委託人的損益性行政行為。被告作出此類行為應按照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考慮設置圍擋的必要性、適當性及最少侵害性。被告設置6米高圍擋,高度明顯超過委託人店鋪的高度,將其完全遮擋,且委託人未簽訂任何《徵收補償協議》,其於徵收片區內的合法房產並非施工現場。所以,被告設置圍擋未考慮該行為的必要性、適當性,違反了比例原則,其辯稱的“為防控大氣汙染”而設置圍擋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確屬違法行政行為。

棚戶區改造房屋突遭6米高牆圍困,你該怎麼辦?

針對此類案件,在明律師提示廣大被徵收人:雖合法擁有的房屋在相關項目徵收範圍內,但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被徵收人仍舊享有合法的居住權及經營自主權。當遇到設置圍擋這種逼迫搬遷的手段時,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既可以直接針對建造圍牆的行為起訴,也可以先提出查處申請,再對不作為的機關提起訴訟。總之,及時作出反應是十分必要的,切不可甘居牆下無所作為,任由徵收方步步進逼消磨被徵收人的維權意志。正所謂“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介入將成為被徵收人面對“圍城”之困時的最強有力後盾。

作者丨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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