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借條、欠條、收條有什麼區別?通過案例徹底理清!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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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可以說是日常生活中民眾接觸最多的一種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行為發生過程中,往往牽涉到了條據的出具,大部分人搞不清楚借條、欠條、收條這三種條據的具體用途和核心區別;

如果用不對,很可能在自身維權過程中損失巨大,產生不必要的風險;本文通過一篇案例,向您徹底說清,這三種條據的核心區別!

案例概述

  • 朱某是某公司老總,楊某經營一家飯店,兩家位置相鄰,朱某應酬客戶時經常到楊某開設飯店就餐;

  • 一來二去,朱某和楊某就成為了朋友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了一定信任基礎;

  • 朱某因為公司資金週轉困難,一日,向楊某借款一萬五千元,

    並給楊某出具“借條”一張;

  • 後朱某又向楊某借錢,向楊某借款兩萬元,並給楊某出具“收條”一張;(事實證明朱某玩套路,楊某被騙了!)

  • 朱某總是在楊某飯店簽單消費,後又向楊某出具“欠條”一張,註明欠款一萬元;

  • 楊某持三張條具向朱某索債,朱某總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無奈楊某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共計四萬五千元;

  • 法院最終並沒有完全支持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是如何認定的?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

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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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以上條文主要闡述了兩點:

  1. 民事訴訟的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主張被告欠其款項未給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欠款,那麼原告有向法庭出示證據進行舉證法律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

  2. 民間借貸案件,第一必要證實的問題就是“借貸法律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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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關於一萬五千元借條:

  • 楊某向法庭出示朱某所籤借條,且向法庭出示了轉款憑證等輔助證據,可以切實證明其一,楊某與朱某形成了民間借貸意向,且楊某已將借款給付朱某;對於楊某訴請償還借款的要求法院支持!

關於兩萬元收條:

  • 朱某在庭審中辯稱:兩萬元款項是楊某與朱某商量合夥做生意,楊某交給朱某的!現在生意已經賠錢,合夥款也都賠完,不應當返還;

  • 法院認為:收條只能證明朱某確實收到楊某給付的兩萬元錢,但是收條不能充分證實楊某與朱某兩人關於這兩萬元錢發生了何種法律關係,收條可以是收到借款、貨款、合夥款、加工承攬款等等。而楊某未向法庭出示這兩萬元款項的其他法律關係依據證據。朱某所述合夥款項是否屬實,法庭不予查證。楊某應當承擔法律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但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對於楊某要求返還兩萬元欠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一萬元欠條:

  • 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楊某所持欠條產生的法律關係與本案不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應另行處理,在本案當中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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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總的來說:借條>欠條>收條!具體區別如下:

  • 借條:一般情況下能夠清晰明瞭的表明,雙方的借貸關係;

  • 欠條:欠條的形成不一定是因為借貸關係產生,如勞務工資、損害賠償、拖欠貨款等,如果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示欠條,還要通過其他證據證明,此欠條的產生是基於借貸而非其他法律關係!

  • 收條:收條只能表明收到了款項,如果極端一點,是否是因為原告借了被告錢,原告還錢的時候被告才給原告出具的收條?現在原告持收條又向被告要錢?故,持收條要求對方還錢,這個證明效力是最低的!

一句話解釋:借款肯定是欠款,欠款不一定是借來的,而收款後(打收條後)不一定要還錢(買衣服對方給打個收條您不能再起訴要求還款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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