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寄語:夫妻間莫輕言離婚

近日,安鄉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對原告申請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某與謝某自由戀愛於2011年結婚,雙方感情基礎較好,婚後不久便生育一小孩。在撫養小孩及家庭開支的壓力下,原有的生活被打亂,加之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各自的缺點暴露無遺,導致爭吵不斷,矛盾頻發。張某不堪忍受婚後的困苦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謝某辯稱,婚姻還沒到非離不可的地步,感情未徹底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且生有一女,現在夫妻關係出現裂痕,只要雙方在今後的生活中能夠加強溝通、互相體諒,夫妻關係能夠得以改善。最終,法院因張某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認定其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對張某要求離婚的訴求不予支持,並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寄語:千千萬萬個不同的家庭,離婚時幾乎都有同樣的離婚理由——感情已徹底破裂。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多數婚姻中男女各有工作或事業,任何一方忙於自己的發展未能顧及家庭的和諧導致夫妻矛盾不斷,離婚率日益增長。但離婚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唯一辦法,找準矛盾癥結,雙方心平氣和的解決問題才是維繫婚姻的法寶。

如果夫妻關係出現問題後,經盡力改善仍不可調和,有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的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情形的,也需依法提出訴訟,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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