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房产分割离婚案

作者按:本案系一起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享有股权期权价值700余万元,且主张了大量债务。吴专生律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认真把握案件进展,合理提出代理意见,最终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吴某的委托,指派吴专生律师为其代理人,出席庭审。贵院依法开庭审理章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结合当日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关于离婚,原告并未举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吴某主观上希望和好,明确反对离婚。

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法律并未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就直接认定为感情破裂了。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供了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据材料。从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看,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2条规定的情形。原告在的离婚原因仅仅是在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够孝顺、做得不到位等,所以要求离婚。原告的这些陈述,也反映出原告与被告并无大的矛盾,感情并非确已破裂。如果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负举证责任。

2、被告主观上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

原告与被告2008年结婚以来,总体感情一直较好,双方互帮互助,事业上均比以前有较大的进步,且孩子也已经8岁了,总体上积累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庭审中被告指责原告的诸多不是,述说自己在婚姻中的诸多付出,但关起门来讲都是夫妻生活中必然会产生的矛盾,本质上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则性、严重性问题,当然也不构成法定的事由。在庭审答辩中,吴某明确表明了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吴某对财产提出的意见绝对不能等同离婚的态度,这只是她多年来为这个家庭付出的一种表达和倾诉。

为维系家庭完整,也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被告仍然希望进一步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实现和好。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相关意见

在被告要求不离婚的前提下,现就财产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对公司的债务,证据不足

第一,被告仅提供一份复件印,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认定章某对公司发生欠款。第二,即使发生了欠款,应当由其公司出具具体证明材料,并明确说明款项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需要归还。第三,在此基础上,假如原告真的对公司有欠款,原告提供了还款的“收据”也反映

2016721日已归还了158505元。第四,即使真的有欠款,目前已是201612月份,借款数额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法院进行调查,被告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质证。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原告对公司有欠款的事实。

2、被告提供的“个人融资协议”,不能证明其代他人持股的事实

根据被告提供的三份“个人融资协议”,涉及股份有8万余,本金价值30多万元,如果该股份解禁,则预计价值将达

100多万元,数额巨大。对于是否是代持,直接关系到该笔财产是否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从三份证据材料上看,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第一,不具有关联性。个人融资协议不能反映代持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协议根本就没有提及上市公司公司。

第二,无法判断真实性。涉及如此巨大的一笔财产,仅仅有三个人的签名,但对具体出资方是何人、是否真实发生交易均不清楚,无法判断真实性。

第三,不具有合法性。时间上看,三份协议分别签订到20151128日、20159

20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一组第二个),明确“本次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814日”。三份融资协议签署的时间发生在股票授予日之后,有理由怀疑系伪造。

第四,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从三份协议上看,代持的股份数额并不能证明是8万股。协议第2条明确写明,“实际股数按照出资打入融资方的个人账户为准”。即使是代持,也要认定实际发生的数额,原告应当提供具体汇款凭证。

综上,上述三份“个人融资协议”无论从关联性、真实性还是合法性,均存在严重问题,不能证明代持事实。

3、被告提供的借条,并不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

其所列出的借条均系亲属间的借款,且在当时出具了借款,显然违背常理,且数额较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12015724日,章某向其父亲借款10万元,并非真实发生,应当提供转账凭证等佐证。

2

2015724日,章某向其妹妹借款10万元,借条上明确写明资金系“转给章某”的,应当提供转账凭证。

4、对房屋的意见

房子已经装修,仅装修就花了20来万,被告认为在庭上的简单的估算并不能证明房产的事实价值。法庭若本着查明事实的宗旨认定具体价格,应当经过评估过才能够确定。

5

、原告持有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原告持有的股权是否为限售股,该股权及分红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已解禁的股份,如果原告得到分红,应当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是否享受了分红,恳请贵院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是否有此财产。

6、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中,法庭进行的夫妻财产和夫妻债务的审查,被告认为既然要全面审查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原告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以及男方的工资账户内的资金等,也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也应当一并审查。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让双方都有一个冷静思考、互相交流、重归和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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