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網恢恢!蜀山區兩起執行案例入選全市典型案例!

天网恢恢!蜀山区两起执行案例入选全市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確認,是國家司法公信和法律權威的體現。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是一種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踐踏國家司法權威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必會出重拳予以打擊!

6月19日,合肥市中院發佈了6起依法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一批老賴因“拒執罪”獲刑,蜀山法院審判的“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蘇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同時入選。

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1日,郭某某因與某物流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將物流公司交其運輸的375臺小天鵝牌全自動洗衣機扣留,存放於肥東縣店埠鎮火車站對面其經營的停車場內。後物流公司將郭某某及車輛掛靠單位起訴至蜀山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蜀山法院判決郭某某向物流公司賠償損失643750元及利息。

但郭某某並未履行生效判決,物流公司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4月4日,法院向郭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郭某某知曉情況後,竟於同年9月初將被法院查封的375臺小天鵝洗衣機全部擅自處理。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廣東省惠州市火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擅自處理已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375臺全自動洗衣機,且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64萬餘元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在知曉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擅自將被法院查封的洗衣機全部處理,且歸案後仍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蘇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3日,蘇某某與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蜀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判令蘇某某向吳某某支付欠款10萬元及利息、訴訟費。後蘇某某未按期履行,吳某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因蘇某某下落不明,名下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蜀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後經法院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工資賬戶陸續發放工資共計22.8萬元,到賬後即被支取。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間,其另一張銀行卡上14萬元亦被陸續支取、消費,吳某某遂向蜀山法院申請恢復執行。2015年3月5日,蜀山法院裁定蘇某某向吳某某支付欠款、利息及訴訟費共計222325元,同年8月17日,被告人蘇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8月21日,吳某某即收到蘇某某支付的欠款22.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明知有生效的判決需要執行,在有能力履行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決被告人蘇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知曉執行內容,且在執行期間其有能力履行判決的情況下,故意逃避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依法應予懲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執行人給付了執行款項,並獲得申請執行人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此次入選的兩起典型案例,被執行人規避和抗拒執行的手段隱秘、多樣,企圖矇混過關,但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人,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審核:馬傑丨責編:梅竹丨編輯:沈剛、牧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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