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他」去世,財產歸集體所有?

在農村所謂“五保戶”是指由民政部門出一點,政府出一點,當地村委會出一點,三者共同承擔贍養的無勞動能力的,無兒無女的,無生活保降的單身老人為“五保戶”。首先,根椐我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對於農村"五保戶"的遺產應該有原則的進行處理。

為什麼“他”去世,財產歸集體所有?

一、五保戶的認定條件

現在稱為特困供養人員,主要包括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要具備以下條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五保戶的資產繼承 特困供養人員的財產繼承權一般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該特困供養人員沒有監護人,直接由村委會監護或者在五保家園(農村敬老院)生活,去世後由村委會等單位組織喪葬的,該特困供養人員的土地等資產應該收歸村集體所有,由村村委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決定進行再分配或者作為村集體資產由村委會管理經營,所得的收入為村集體經濟收入。

第二種情況:這種情況和你家的情況差不多,就是特困供養人員由其親屬監護,比如:照顧生活起居、看病就醫意見去世後的喪葬等均有監護人料理,這種情況根據《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其資產可以由監護人繼承。

第三種情況:這種情況和第一種差不多,有些特困供養人員沒有監護人,但因為其人際關係好或者本社的習慣(公約)等原因,其生活起居、看病就醫、喪葬等事項有本社(村民小組)共同料理或者輪流照顧的,其去世後資產可以由村民小組共同所有。

為什麼“他”去世,財產歸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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