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动“河长制”的考核指挥棒

“河长制”不是“冠名制”,而是“责任制”,巡河巡湖,保护治理,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做了河(湖)长,意味着要肩负起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舞动“河长制”的考核指挥棒

党员带头落实“河长制”

最新数据显示,云南已明确67928名河(湖)长,7127条河流、41个湖泊、7103座水库、7992座塘坝、4549条渠道纳入河长制保护治理范围。2017年以来,各级河(湖)长共巡河巡湖403755人次。各级总河长、河长相继巡河,较好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落实,一些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一些黑臭水体的治理取得立竿见影之效。

尽管如此,一些地方在河长制落实环节依然存在“虚了”“偏了”“空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河长制责任制度尚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常态化管理不到位,有的河长、段长长期只挂名不出征,文本上有、牌子上有,但是现场不见人影,未认真履行河长职责。可以说,与中央和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相比,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宜居环境的期盼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

管理学中有句名言,没有考核就没有管理。推行河长制这样一件涉及方方面面参与、责任重大、任务具体且用时持久的大事情,更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考核来推动。关于这项工作的考核,云南显然有备而来,不仅将“推进责任考核”“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等写进《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还专门出台《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明确了包括考核主体和对象、考核的组织、考核的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激励形式、奖励标准等内容。

因此,各级要切实将考核“立”起来,真正舞动考核指挥棒,以强有力的考核倒逼河长制落实。正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遍,一定要明确河长制的职责,尤其是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的,要进一步理清边界,明晰责任。同时,应当奖惩分明,按照问责办法,河长制执行得好要予以公开通报表扬,执行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于因河湖库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因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隐患信息被上级发现并通报批评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让云岭大地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气更清新。“最严”何以体现,自然应该体现在用最严的考核和问责推动“河长制”迈向“河长治”,真正治理目标,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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