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事情!賒帳不成他竟大打出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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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

作為老闆

對於賒賬一族

他的內心是十分抗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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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賒賬被拒絕本是常事,大田一男子陳某因喝酒賒賬遭到老闆拒絕,覺得丟了面子,為發洩心中不滿,竟拿起飲酒的玻璃杯向老闆砸去。近日,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尋釁滋事案,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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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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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陳某在張某經營的貴州牛肉火鍋店飲酒。

期間,陳某走出包廂,走向大廳向老闆張某提出次日結付餐費的要求,結果被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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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認為丟了面子,即在該店大廳內用手機抵住張某的鼻子挑釁,威脅要砸掉張某經營的店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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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陳某又因其被指責吃飯不付錢,心生不爽,為發洩不滿,隨手拿起大廳餐桌上的玻璃杯往張某所在的方向砸去,致使張某被砸傷。

在場的方某等人見狀將陳某拉開,陳某又再次上前踢打張某,後被方某等人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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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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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因日常生活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其自動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我只對張某體實施了侵害,但並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損害,應該是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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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

VS

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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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故意上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並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並造成公共產所秩序嚴重混亂。

侵害的對象上

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在客觀行為上

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為小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行為人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無事生非,以一種不是理由的理由隨意毆打他人。而故意傷害從行為人實施的手段上看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傷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隨意性。

侵害的客體上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尋釁滋事罪以侵害社會社會公共秩序為主要特徵。

從損害結果上

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致使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包括輕傷、重傷、死亡三種)。

尋釁滋事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該案中:陳某在主觀上具有藉故生非、逞強耍橫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威脅、恐嚇,隨意毆打他人,並造成一人輕傷的後果,其行為既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又擾亂了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複合客體要求。雖然陳某隨意毆打張某致其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因具有尋釁滋事和傷害的雙重故意,同時觸犯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屬於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

法官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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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本是享受和助興,但過了量,就有可能引來禍端,而尋釁滋事案在酒後犯罪的比例極高,成為滋擾社會治安的一大公害。在諸如此類的事情發生後,多數人都以“我當時喝多了,要不然不會做出這樣的事”為推脫,但酒後犯罪並不能減輕處罰,一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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