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犯受賄、貪汙等數罪一審被判無期

7月9日15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許亞林利用擔任通遼市大林鎮黨委書記、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書記、通遼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侵吞、套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不歸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亞林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許亞林犯有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及鉅額財產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許亞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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