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過年之後兩個月裡是人們“跳槽”比較多的月份,因此也是企業招聘和人才求職的旺季,正所謂“金三銀四”。
可是,最近又有朋友向我傾訴了:“現在的用人單位怎麼這麼坑,還有三天試崗期?這三天可是當做免費勞動力幹著呢!”
有一種工作,叫做“試崗期”,如果你真的願意留下來而企業也能讓你留下來,那麼則正式進入試用期;如果企業認為不合適,那麼很抱歉,你可以不用來上班了,用人單位也不會支付你半毛錢工資。而現實情況也是,現在很多企業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節約用人成本,除了會有1~3個月的試用期,還會設置一個短暫的“試崗期”,一般是為期3~7天,在這幾天的時間裡,只是讓你熟悉一下工作環境和你的工作職責,並不能算是進入了這個用人單位。
小編我以前就心酸的經歷過,面試合格之後去了一家用人單位,經歷為期5天的“試崗期”,到第5天的下班前一個小時,被告知“很抱歉!由於您之前沒有相關工作經驗,所以不適合在這崗位幹下去……”小編當時心中有就納悶了,工作簡歷上寫清楚了工作經歷,面談時也談了這個問題,當時沒說沒相關工作經歷不行,現在幹了5天才說,這不是明擺著坑人嗎?
以前只知道有試用期,現在又冒出一個“試崗期”,這讓很多求職的小夥伴很苦惱了,站在企業的角度,實行“試崗期”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剛招來的人幹幾天就走而且需要支付薪資帶來的困擾,但是站在求職者的角度,因為他們某種原因可能著急找到工作不得不接受這樣一個不公平條約。
一、企業的用工風險,“試崗期”轉嫁於求職者
對於一個企業來說,用工成本是一個企業必須承擔的風險,用工成本包括選、留、培、汰都應該計入企業成本預算,也是一個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可是現在很多企業為了規避選擇人才這一方面,實行“試崗期”把這種風險轉嫁給求職者,實在是令人憎惡。
二、“試崗期”可怕但不合法,要懂得保護自己
如果不幸,被你遇到有“試崗期”的企業,建議最好就不要去了,這種沒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很可能讓你自己自討沒趣;如果你打算在這企業幹,一定要事先談好,“試崗期”是否有試崗期協議,在期內被辭退是否發放工資這兩個一定要談好。因為“試崗期”是不合法的,在“試崗期”不辭退是可以讓其發放試崗工資的,如果有試崗期協議那倒好,因為試崗期協議是企業單方面擬定的,違背了我國的勞動法,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去當地勞動監察局告發,肯定管用,如果只是口頭約定,那這事空口無憑,就很難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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