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騙入傳銷組織反抗時涉嫌捅死一人,法院以證據不足判其無罪,你怎麼看?

用戶130040176


這是可惡至極,尤其是傳銷份子利用友情來欺騙朋友,把朋友拉入火坑這一舉動,真是讓人恨得牙癢癢了。


我之前有個朋友的孩子,在大學讀書,快畢業了,就參加了學校的招聘會。結果其中一個比較靠譜的單位,有個hr離職了,竟然幹起了傳銷。學生並不知道hr離職了,結果被hr騙到了天津某縣,被限制了人生自由,最後學生是想辦法從這個傳銷窩點裡跑出來了。

謝天謝地孩子沒事,要是出了什麼意外,這讓孩子家長和學校老師怎麼處理?

隨後,學校方面和公司方面都加強了對相關人員的管理,把可能發生的事情降到最低。

我想這樣的案件判罰是非常公正的。試想一下,若是趙某逃跑的時候被發現,恐怕也會被打得半死吧。只是現在劇情反轉了,先聲奪人。對於惡人,也沒必要講情面了。

還有一個朋友,之前在網上找工作投簡歷,看到一個非常符合自己要求的工作,關鍵是錢多,而且工作不算太累。於是投遞簡歷,結果真被邀約面試了。面試的地點就是在公司註冊的某某大廈。結果去了那邊之後。聯繫負責人,負責人告知說公司搬家了,帶他去新的工作地點。他留了個心眼,趁機給大家買水的過程,逃跑了。後來再一查實,那個公司就是個皮包公司,打著高薪的幌子來騙人進入傳銷。


對於這樣的方式和人來說真的很可惡的。法庭的判決給了趙某一個公道,可以說非常贊。


老王偵查記


案情介紹還不是很多,事情經過也很簡略,細節不多,只知道是涉嫌致人死亡,但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也駁回了附帶的民事賠償訴求,因為沒有看到相應的案件判決書,不敢隨便評斷判決正確或者錯誤,但是案件反映的法律思維值得肯定。

這些年因為傳銷等違法行為導致的重大死傷刑事案件層出不從,例如山東省的辱母案,一審法院因為各方面的壓力,即使被告人致人傷亡事出有因,也是給了重判無期徒刑,經媒體報道案件相關情況後引起最高院及最高檢的重視,充分考慮被告人的防衛必要性和緊迫性,二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本案相對來說判決無罪是很大的突破,能夠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走出了以前的有罪推定邏輯,堅持證據規則,也許被告真的出手致人死亡,也許真的構成防衛過當,但是因為公安部門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提供,本案最終以無罪釋放結案也是巨大的進步,漏網可以再追捕,錯抓後果卻難以補償。

拋開法律來說,本案結果估計讓大眾也比較滿意,以前遇到不法行為即使反抗,最終能夠全身而退的很少,因為衝突過程總是附帶相應的傷亡,即使屬於正當防衛,多數還是承擔了一定的責任,一般是防衛過當,有時因為熱血沸騰也可能形成互相傷害的局面,超出防衛過當的範圍,在尺度上其實準確把握有難度。


孤獨1749


首先要給我國司法公正點贊,死者被殺是有因果關係的,他們當時正在傷害魯某,而魯某並非有意傷害,只是在情節中誤傷,或者並非是兇手。

時間:2016年3月

地點:廊坊市廣陽區一個小村莊

事情經過:15年趙某被騙進傳銷組織,為發展下線,騙魯某過來找工作,在火車站臺,魯某去買生活用品,其中就有一把水果刀,當趙某把魯某帶到傳銷地點,魯某發現情況不對想走,這時候傳銷組織出來數人,魯某拿出刀,奈何一人終不敵,被幹趴在地上,刀也被拿走。

有一人沒按住,被魯某掙脫,在搶奪刀的時候,李某不幸中刀死亡,事後魯某跑回家,於第二日投案自首,廊坊市檢察院認為他防衛過當。

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廊坊市中院認為,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法院判斷的很公正,在當時混亂的情況下,李某被捅,也有可能被人二次傷害才造成死亡,法院並沒有武斷,而是實事求事我覺的在當下很不錯。

傳銷歷來受世人所不喜,原因很簡單他們都是一群愛發大財夢的“患者”,金子塔頂端的人享用著底下人的金錢,損害著人與人的信任,這件事的發生並不是偶然,因傳銷死的人也大有人在。

筆者提醒大家,珍愛生命,遠離傳銷。





光明觀天下


此類特殊案件的判罰,不僅僅是針對某個人某個事件,它的判罰結果產生的後延性影響更重要。

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初衷,站在這個角度來看,這樣的判罰充滿了維護正義的精神。

這樣會使那些企圖非法拘禁他人的傳銷人員有所忌憚,從而保護更多潛在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單說這件事情,魯某首先是受害者,在被傳銷組織非法控制之後,想要通過自己的力量來逃出虎口。在三對一的情況下,魯某的行為顯然屬於正當防衛,至於混亂中造成了一名傳銷人員身亡這一結果,很難通過證據證明是魯某直接導致的。

其次,傳銷人員的行為本就涉嫌非法拘禁,習慣了滿嘴跑火車的傳銷人員的證言證詞也不可信。而且魯某的初衷是想逃脫,保護自己免遭不法侵害。在沒有足夠證據的作證下,魯某理應無罪,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個人甚至認為,魯某的行為應該屬於無限防衛。

那麼何為無限防衛權呢?

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魯某被傳銷人員非法限制人生自由(這可不可以認定是正在進行中的綁架呢?),如果不是他僥倖逃脫,最終受害者很可能是他自己。

最後,這樣的判決提振民心,再一次為公正的判決點贊!


夜雨如書


以普通社會輿論的角度來說的話,大多都支持捅死活該的言論的,但是以法律的角度來說的話,魯某的行為絕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首先,在法律的角度來說生命權是不可侵犯的,生命權是大於自由的,這就是為什麼“安樂死”不被認可的原因。

不管魯某被騙入傳銷如何的被限制自由等等,但是沒有在被威脅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你的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你就需要承擔責任,但是針對這種情況的反抗造成的不法侵害,法院一般根據情況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而法院以證據不足判處魯某無罪,這並不是因為魯某行為的有什麼正義性,或者社會輿論的原因,而是法院真是沒有什麼證據,否則法院能判有期徒刑的肯定不會判其無罪。畢竟刑事審判是嚴肅的,判無罪就說明原先的強制措施是錯的,需要承擔責任的。

社會的輿論只是起到監督法院執法程序的作用,讓是嚴謹對待,而不是說社會言論真能對刑判有重大的影響。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為讀者完整的理解整個審判思路,允許我引用新聞中檢察院、法院的觀點:

廊坊市檢察院認為:

魯少卿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少卿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系防衛過當。

但是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廊坊市中院認為: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此案中,被害人李某的家屬還訴請判令被告人魯少卿賠償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及因被害人身份未確定所產生的存屍費共計人民幣35.586725萬元。

廊坊市中院最終駁回了李某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該案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後,被害人李某的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廊坊市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抗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2017年10月31日,河北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和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個人解析:

首先本案中,檢察院認為魯少卿超過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衛過當。何為防衛過當,簡單的說就是能夠採取小的傷害而制止不法行為,但是卻採取了較大的傷害行為予以制止了不法行為就叫做,防衛過當。

本案中從這個角度來看,魯某從進入村莊前採購生活用品時就購買了刀具,本身確實不符合常理,只能說明,魯某感覺到異常,買刀是為了預防不測。

但是為何法院最終認定魯某無罪?理由我認為有以下考量:

  • 1、當時的環境,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其實不好說,根據新聞來看,當時趙某、李某等人要對魯某採取措施,不讓其離開,而且當時他們進入的一個村莊黑燈瞎火的,你讓魯某採取必要的措施,在當時的環境下,我想未免有點強人所難。
  • 2、對於案件中的刀具究竟是不是魯某扎進李某的身體,確實無法查明。

因為據魯某的證詞:他拿刀的右手始終被人用手抓著,後來水果刀被搶走,這時,一男子稱“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隨後他被鬆開,於是便逃走了。

可見當時究竟是不是魯某將刀具扎入李某這件事,當時因為混亂,所以無法查明。

所以我想出於這兩個角度,如果將魯某定罪的話,那麼想必必然會引起較大的輿論壓力,另外刑事案件中講究的是證據充分,如果有任何合理性懷疑的情況下,那麼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

,也應當判魯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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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法院判其無罪的原因是證據不足。

據報道,魯少卿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入傳銷組織以後就試圖逃跑,三名傳銷人員見狀立刻將他摁倒在地。其中,被害人李某負責控制魯少卿的右手,另兩人控制左手、捂嘴。

後來的情況陷入羅生門。據當時屋內的傳銷人員證詞,他們跑出來看,魯少卿穿著帶血的衣服逃走,被害人李某前胸有很多血。在場的人告訴他們,“是新人用刀扎傷的。”但據魯某的證詞:他拿刀的右手始終被人用手抓著,後來水果刀被搶走,這時,一男子稱“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隨後他被鬆開,於是便逃走了。

因此,雖然被害人李某確實被魯少卿的刀所傷,但並沒有證據證明是魯少卿用刀把李某刺傷的。雖然李某被魯少卿用刀刺傷的可能性很高,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人搶走他的刀以後不小心誤傷到李某的可能性,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根據“疑罪從無”和“疑點利益歸屬於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原則,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判決其無罪更加適宜。

但是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我認為法院判決其無罪是合法合理的。


冰焰


關於這個問題,希望大家不是因為看到傳銷人員被捅死而點贊,因為這種盲目的暢快並不能促進理性的思考,也不能增進我們的認知。

為什麼法院判處魯某無罪,其實這裡面的核心問題是,要認定故意傷害罪成立,需要首先解決的是,嫌疑人對兇器的控制問題,其實這個問題並不複雜,要推定嫌疑人是故意傷害他人,從客觀條件上,嫌疑人要具備自主行動的能力,而在本案中我們看到的現象是

據其中一名傳銷人員賈某的證言,三人夥同張某龍將魯少卿摁倒在地。其中,被害人李某負責控制魯少卿的右手,另兩人控制左手、捂嘴。

這裡的階段轉化導致魯某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發生了變化,或者說,無法完全控制兇器,在被摁倒之前,魯某已經掏出了水果刀,這個時候魯某還能夠控制水果刀去刺傷別人,但是在被摁倒之後,由於肢體受限,受害人李某又正在控制魯持刀的右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魯某刺傷李某是能夠實現的,但是就出現了爭搶中刺中李某的另一種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判決中講到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魯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公訴機關指控魯少卿持水果刀故意傷害致死李某的證據不足。由此判定魯少卿無罪。

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是合理排除證據規則。 也就是說只有當證據能夠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形成唯一封閉的閉合證據鏈時才能認定一個人是有罪的。如果證據上達不到這種效果,則不能認定有罪。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魯某對於兇器的控制能力有限,無法排除在爭搶水果刀時誤傷李某的可能,所以依據合理排除證據規則,是不能認定魯某有罪的,法院的判決非常客觀準確,對規則的理解和運用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另一個問題是魯某的行為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這裡我們需要看到,魯某拿出水果刀,是出於防衛的目的,而在受到人身強制的時候,則表現為掙扎反抗,我們不可能要求一個正在拼命掙扎,身體受到多人限制的人去思考自己是否會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魯某的行為同樣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要件,不構成該罪。


一笑風雲過


根據新聞中事件的描述,法院判決是合理的。

本案主要爭論的焦點在於,死者李某是否是被魯少卿刺死的。

廊坊市檢察院認為,魯少卿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少卿衛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是防衛過當。

但廊坊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魯某被扎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懷疑。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是,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因此,廊坊中院判處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而被告魯少卿表示,自己拿刀的手被別人控制,之後,到被別人拿走。

況且,當時發生衝突是在屋外,漆黑一片,很難判斷李某就是被魯少卿捅死的,最多隻能是懷疑。由於沒有足夠的證據,依據法律上“疑罪從無”的原則,判魯少卿無罪,並無不妥。

隨後,死者家屬又提出喪葬費、生活費等諸多民事賠償請求,均被廊坊中院駁回。

最後,終審維持魯少卿無罪的判決。

廊坊法院對此案的判決,得到了眾網友的一致好評與支持,紛紛點贊乃正義的評判!大快人心!

在此,勸誡傳銷人員能夠迷途知返,自我拯救!

你對此判決有什麼感想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傳銷無孔不入,一直打擊,一直存在,多少家庭因為傳銷家破人亡,多少人因為誤入傳銷,而一發不可收拾,走入犯罪的道路。

事件描述:河南小夥魯某被人以找工作為由騙入傳銷組織,反抗過程中涉嫌捅死傳銷人員。經過審理,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判其無罪,並駁回了死者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案發時魯某年僅26歲,2015年10月河北人趙某將魯某以給找工作為由騙入廊坊市廣陽區北旺鄉一村莊的非法傳銷窩點。魯某被騙至廊坊後屋內三名傳銷人員試圖強行將魯某帶進屋,據當時屋內傳銷人員證詞,他們跑出來看到魯某穿著血衣逃走,被害人李某前胸流了很多血,在場的人告訴他們是新人用刀扎傷的,傳銷人員李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此案件的發生就是因為傳銷組織的強迫性造成了人員傷亡的事件,李某被刺,也是因為他因為傳銷洗腦愚昧的手段造成的,所以他有此結果也是自作自受,即使魯某涉嫌殺人,但也是出於自衛的行為,如果沒有三名老傳銷人員的強制措施,也不會發生撕扯,當然也不會有命案的發生。

魯某被判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也是因為當時案件發生的時候到底是他殺還是誤傷,都無法證明當時案件發生的經過。

傳銷害苦了很多人,一直以來都在打擊傳銷,可一波打完,一波又起,一直得不到根治,希望能加大舉報傳銷打擊力度,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打擊傳銷的行列,讓傳銷無處遁形,被徹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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