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標準嚴格,印鈔公司申請商標也駁回

商標註冊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隨著商標申請量的與日俱增,商標駁回也成為商標註冊過程比較常見的現象,但竟然連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都出現商標被駁回的情況,實在讓人意想不到。

商標審查標準嚴格,印鈔公司申請商標也駁回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 “中鈔ZHONGCHAO”商標被駁回一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中鈔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5年12月,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將其“中鈔ZHONGCHAO+圖”申請註冊為商標,因與成都中超碳素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4月19日申請的第4613710號“ZHONGCHAO+圖”商標、廣州中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9月18日申請的第7709522號“ZHONGCHAO+圖”商標構成近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商標審查標準嚴格,印鈔公司申請商標也駁回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不服此決定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呼叫相同,且中鈔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標誌具有足夠的知名度,不足以使得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明確區分。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會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中鈔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鈔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字[2017]第83404號關於第18491913號“中鈔ZHONGCHAO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並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中鈔公司的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字體、含義等差異較大,不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中鈔公司對引證商標二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暫緩進行審理。

商標審查標準嚴格,印鈔公司申請商標也駁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鈔公司提交證據試圖證明訴爭商標知名度強,而兩引證商標持有人沒有參與進來。因中鈔公司的證據為單方證據,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經使用可以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在先商標、訴爭商標具有足夠的知名度,相關公眾能將其與各引證商標明確區分,或已經形成了明確的市場格局,故不能消除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混淆的可能性。中鈔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商標審查標準嚴格,印鈔公司申請商標也駁回

在市場競爭不斷增強,國家商標品牌戰略不斷推進的背景下,越來越多企業開始注重商標對企業發展的作用,導致商標申請的難度也在加大。商標註冊是個技術活,不僅過程漫長,而且處處是坑、處處是雷區。商標註冊不僅要考慮商標的在先原則、商標的相似性,更需要遵循商標的審查和細則和商標法的強制性規定!積極今早的佈局和保護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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