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執行款圓滿兌付的背後

10萬元執行款圓滿兌付的背後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指導李壽民辦理領取執行款手續。 彭葉青 攝

原題:10萬元執行款圓滿兌付的背後

衡陽石鼓檢察官赴廣西取證,推動解決6年執行案件

法治週末特約撰稿 謝衡蘭 郭 佳

7月2日下午,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李壽民從法院執行人員手裡,收到了10萬餘元的執行款和利息。至此,這起歷經6年的執行案件得到了圓滿執行。

“非常感激石鼓區人民檢察院對我的幫助,也使我知道了這起案件‘執行難’的癥結是執行申請手續不全。”在當天的執行現場,李壽民向法治週末記者透露,這起案件的圓滿執行,與衡陽市石鼓區檢察院的大力推動分不開。

那麼,李壽民所說的案件詳情是怎樣的?衡陽市石鼓區檢察院又是如何推動這起案件圓滿執行的呢?法治週末記者近日來到衡陽進行調查採訪。

生意保證金有去難回

2007年12月,廣西南寧籍男子李壽民在廣西亞太職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公司)工作。一次偶然的機會,李壽民認識了前來公司洽談生意的陳明君。

“湖南衡陽有一家陶瓷廠倒閉了,大約有2000噸廢鋼鐵要出售,我可以聯繫這筆生意。”有一次,陳明君無意間向李壽民透露了這一信息。

言者無心,聽者有意。因為當年鋼材價格偏高,李壽民認為此事有利可圖,便與陳明君口頭議定了收購事項。

為確保雙方能夠如期履約,雙方約定由李壽民先期支付10萬元保證金。考慮到該筆生意即將帶來的高收益,李壽民一狠心,當即賣掉了廣西的一套商品房,湊齊了10萬元。2008年1月24日,李壽民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10萬元保證金匯給了陳明君。

2008年年初,經多次洽談收購細節後,李壽民發現陳明君所述不實,合同所涉標的物2000噸廢鋼鐵並不能如願收購,遂要求陳明君退回10萬元保證金。

2008年3月9日,陳明君作出書面承諾:3月15日前將10萬元保證金退回給亞太公司。陳明君還請朋友李某作為擔保人,在該承諾書上簽字擔保。但兩年過去了,陳明君既不露面、也分文未退。

2010年年初,一直未收到返還保證金的李壽民,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準備提起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李壽民才獲悉自己並非適格當事人。因為在雙方糾紛的承諾書中,陳明君作出的承諾為“10萬元保證金退還給亞太公司”,而非“李壽民”。

起訴執行一波三折

之後,李壽民經與亞太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議,決定以公司名義起訴。

2010年3月26日,亞太公司向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陳明君、李某返還10萬元保證金。2011年3月1日,石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陳明君返還原告亞太公司保證金10萬元、並賠償因逾期返還保證金產生的銀行利息損失1.152萬元,共計11.152萬元,被告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4月10日,石鼓區法院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李某銀行存款12.408萬元。

判決書生效後,石鼓區法院執行法官發現,亞太公司的申請執行手續不完備:執行申請書上沒有公司行政章,僅有代理律師黃某的簽名;亞太公司與代理律師黃某的代理手續系在一審程序中籤訂的,但未提供律所公函和律師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上將“委託人”塗改成“受託人”處,沒有加蓋公章證明,存在實質性瑕疵。

為確保委託授權的真實性,執行法官告知代理人,需申請執行人亞太公司法定代表人,來法院面籤授權委託或親自來辦理執行立案手續。由於廣西南寧到湖南衡陽相距近千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未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

亞太公司只是通過郵寄方式,申請將執行款給付代理人黃某、案外人李壽民。由於這種做法不符合執行款項兌付手續,石鼓區法院作出不予發放的決定。

檢察介入推動解決

“2011年法院就判決了,2012年12萬元的執行款就已經劃到法院賬戶了,我卻一分錢都沒拿到。”由於不瞭解執行款兌現手續出了問題,沒拿到執行款的李壽民這幾年開始四處信訪。

2018年2月,李壽民把自己執行款6年無法到手的遭遇,寫信從廣西南寧寄到了衡陽市石鼓區檢察院。

收到這封信後,石鼓區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及時將信訪材料轉交該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在該院領導的批示下,辦案人員迅速展開調查,通過調閱執行案卷、詢問執行法官,發現執行款不能及時發放到位的原因是亞太公司申請執行手續不完備,法院暫緩發放執行款的審慎做法並不存在違法情形。

“從法律程序上來說,法院的審慎做法是合法也應當的。這個案子的癥結在於李壽民是借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給付款項,並非該公司的實際利益受損、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怠於行使自身權利和義務,但這種做法卻實質性地損害了案外人李壽民的合法利益。”主辦檢察官何昀燕對記者說。

執行款凍結6年之久,實際受害人遲遲拿不到款項終究是一個問題。為了促成該案執行,石鼓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科辦案人員在副檢察長陳喆的帶領下,趕赴廣西南寧調查取證,多次與李壽民、代理律師黃某核實案情,並通過多方努力找到亞太公司法定代表人歐某詢問相關情況,證實該公司向石鼓區法院通過郵寄方式,申請將執行款給付給案外人李壽民系真實意思表示,並要求其依照法律規定補齊相關手續。同時,為確保順利執行,辦案檢察官又查詢了該公司的工商登記,瞭解到公司還有其他股東後,又分別與其他股東逐一談話,避免出現執行異議等情況。

之後,石鼓區檢察院依法向石鼓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在判決沒有錯誤應當執行的情況下,積極採取措施依法將該案執行款發放到位。7月2日,石鼓區人民法院通過銀行劃轉的方式,將凍結6年之久的執行款撥付到李壽民的個人賬戶。

“我們律所成立24個年頭了,這還是第一起檢察官主動作為推動執行案件,從千里之外趕過來調查取證、息訴息訪的案件。”代理律師黃某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說,他要為石鼓區檢察院點贊。

石鼓區檢察院檢察長宋順武表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人民群眾遇到不公正民事判決或者民事執行違法時,可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檢察機關將竭盡全力為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宋順武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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