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申報財產、履行義務!被執行人不得心存僥倖,逃避執行!

通告|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得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通告|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得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 決勝仗的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現通告如下:

凡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自本通告發出之日起自覺到天河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如實申報財產,並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執行。

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本院將釆取以下制裁措施:

1、依法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 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2、依法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將依法對其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依法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限制消費後,被執行人或者單位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 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 旅遊、度假;

(7)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受到限制消費令約束的,不得實施上述規定的消費行為。

對違反消費令的被執行人處以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聯合相關部門在政府採購、招標投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徵信系統記錄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全方位的限制。

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予以拘留、 罰款。對單位罰款的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內。被執行人是單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通過公訴或自訴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作為公職人員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除依法對其釆取上述強制措施外,將通過司法建議,請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院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裁定的行為,則將按上述通告內容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我們嚴正敦促:被執行人要儘快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義務,不要心存僥倖,逃避執行。

本院歡迎執行案件申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向本院舉報、提供執行案件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監督被執行人的消費和經營行為,對於舉報人的信息,將嚴格保密。

通告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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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得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來源|天河法院 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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