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維權訴請被駁回!你了解智慧財產權嗎?

知识产权维权诉请被驳回!你了解知识产权吗?

喊了多年“保護知識產權”的口號

相信大家對捍衛智力成果都各有心得

不過,大家是否有過

守衛知識產權“碰壁”的經歷呢?

知识产权维权诉请被驳回!你了解知识产权吗?

看看下面兩則特殊的知識產權案例

你一定會有意外收穫……

案例一

使用相同商標無“識別來源”效果

2013年,元某公司註冊了“e.Blenders” 商標。四年後,元某公司許可百某公司使用,使用形式為獨佔許可。2017年,優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淘寶網店上買了一個機身底座中部標有“e.Blenders”標識的多功能萃茶機,該標識與元某公司註冊商標竟然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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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百某公司向天河法院起訴稱,優某分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其經營的實體店使用、銷售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給百某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優某公司作為總公司,應對分公司行為承擔賠償責任。2018年2月,百某公司在庭審中確認,優某分公司未使用涉案商標進行生產或宣傳。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商標註冊證》和百某公司與元某公司簽訂的《商標實施許可合同》,百某公司作為“e.Blenders”註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有權在我國境內獨佔使用上述註冊商標,並以其自身名義提起維權訴訟,該註冊商標處於有效期內,原告百某公司在授權期限內享有的註冊商標使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被告優某分公司到底有沒有

侵犯百某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使用權呢?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要判定某行為構成商標權侵權必須要以認定該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如果商標權人以外的人所使用的與商標權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案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則該種使用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對商標權人的權利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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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公司使用萃茶機制作飲品

本案中,優某分公司並未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生產、銷售或使用涉案商標進行宣傳,其僅在銷售店內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用於飲品製作,消費者在購買飲品時,並不會產生該飲品為商標權人所製作或授權制作的認知,故以消費者的認知推定該使用行為並不具備標識及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百某公司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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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

法院判決,駁回百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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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思·辯

所謂“商標性使用”,即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是指行為人要將商業標識用於商業活動中,使該標識對商品或服務具有“識別來源”的目的和效果。

本案中,被告並未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生產、銷售或使用涉案商標進行宣傳,其僅在店內使用萃茶機制作飲品,該產品擺放在店鋪飲品製作料理臺上,消費者在購買飲品時,不會注意到被控侵權產品使用情況及飲品製作的過程,難以建立起涉案註冊商標與飲品之間的對應關係,被告的使用行為並不具備標識及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該使用行為亦未對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認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並不成立。

民三庭庭長 蘇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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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獲著作權登記的美術作品無獨創性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017年,鄭某創作的“科邁爾逆變器產品標籤”獲得國家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然而,鄭某在無意中發現,強某公司在天貓商城使用了該作品,鄭某認為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了侵犯。為此,鄭某多次向天貓公司投訴,但網絡鏈接並未被刪除。為維護自身權益,鄭某將強某公司和天貓公司雙雙告上法庭。天貓公司表示,鄭某的作品並不構成美術作品,沒有創作性;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天貓公司盡到了法定義務,未實施侵權行為,也不存在主觀過錯。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鄭某授權廣州科邁爾商行使用涉案產品標籤。根據網頁截圖,強某公司在其天貓網站店鋪售賣的家用電源轉換器中使用了被控侵權圖片作為產品標籤。該產品標籤與鄭某主張的作品除左邊產品名稱由“科邁爾”變更為“肖博士”、“2200W”隨產品瓦數變更為“2200W”“500W”“1200W”“1600W”等以外,其餘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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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某創作的“科邁爾逆變器產品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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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是作品的兩個基本屬性,從涉案產品標籤的性質來看,其作為請求保護客體的可複製性問題並無爭議,核心問題在於涉案產品標籤能否滿足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本案中,涉案產品標籤由不同字體顏色的文字與背景圖案構成,其文字部分為逆變器產品信息的描述,背景為漸變藍色配以簡單的電路圖,其主要功能在於向消費者說明產品來源及性能,文字與背景圖案的組合為產品標籤的通常形式,並未賦予涉案產品標籤足夠的美學方面獨創性。故涉案產品標籤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

鄭某進行了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

但並不能以此獲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

究竟是為何呢?

第一著作權登記證書並不是認定某項客體具有獨創性並獲得保護的決定性依據

。根據《國家版權局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作品著作權登記的目的是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第二,在個案中對某項客體是否具有獨創性作出審查判斷是法院的職權。即使著作權登記能夠成為權利人享有權利或者某項客體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初步證據,在個案中,人民法院仍然有權重新作出審查判斷。鄭某主張的涉案產品標籤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鄭某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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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

法院判決,駁回鄭某全部訴訟請求。

·官·思·辯

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並表現了作者獨特的個性和思想。獨創性是一個需要根據具體事實加以判斷的問題,不存在適用於所有作品的統一標準。對於美術作品而言,其獨創性要求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對於那些既有欣賞價值又有實用價值的客體而言,其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於作者在美學方面付出的智力勞動所體現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

本案中的涉案產品標籤:

在形式上,可以通過印刷等方式批量生產,具有可複製性

在內容上,文字與背景圖案的組合為產品標籤的通常形式,用於說明產品來源及性能,不具有美學領域的獨創性

在構圖上,涉案產品標籤僅由不同字體顏色的文字與背景圖案構成,文字部分為產品信息,背景為漸變色配以簡單的電路圖,缺乏美術作品最重要的“美感”要素

民三庭庭長 蘇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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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民三庭庭長 蘇國生

在以上兩個案件中,案例一原告雖已取得涉案商標的使用權,權屬方面已無爭議,但被告正當使用涉案產品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獲得支持。案例二原告雖已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但經法院審核其主張的產品標籤並不構成美術作品,原告主張的著作權權利不存在,故其訴訟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因此,在提起維權訴訟前,公眾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 自己主張的權利是否屬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客體範疇(是否屬於知識產權?)

☆ 自己是否屬於權利人或被授權人(是否有權利?)

☆ 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受到侵害?)

如果上述三個問題的答案存在否定性回答,那麼維權極有可能變成濫用權利,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精彩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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