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點工資怎麼算?天津出台細則了!

是不是經常要加班?但你知道加班的工資怎麼算嗎?那麼下面這個好消息你要收好了,天津市出了加班加點工資算法的細則!經常加班的你,快點看過來!

日前,市人力社保部門發佈《天津市貫徹落實若干問題實施細則》的通知,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實施細則》,並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等相關問題。

根據《細則》,勞動合同期滿,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細則》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進行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以應得工資扣除加班加點工資後的數額作為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前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辭而別未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哪些單位要按照《實施細則》執行?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實施細則》。具體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也要依照《實施細則》執行。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雙方勞動關係何時建立?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具體來說是指勞動者開始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培訓之日起建立。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勞動者,是否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有何懲罰?答:勞動合同期滿,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4.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拒絕,怎麼辦?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答: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進行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以應得工資扣除加班加點工資後的數額作為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

6.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能否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與工資一起支付?答:不能。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支付。

7.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能否兩年以後再按照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答:不可以。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可否等試用期滿後,再進行考核並決定是否留用?答: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9.勞動者不辭而別,是否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前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辭而別未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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