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時,訂金vs定金,那個不能退?

如今,商品經濟發展迅猛,幾乎任何一種商品,我們都可以同時有眾多的選項。比如汽車,不像早些年,如今購車,人們的預算可以細化到以“1萬”為臺階。而早些年,基本上都是以“5萬”為臺階跳躍的。

購車時,訂金vs定金,那個不能退?

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商品的極大豐富,所帶來的問題也是多多,其中之一便是“衝動消費”,一般來講,花錢的感覺都很爽,因此,這幾年,“計劃型衝動消費”、“刺激型衝動消費”甚至“心血來潮型衝動消費”都是司空見慣。甚至對於像買車這樣的大資金物品,依然存在“衝動消費”的可能性。

好,我們言歸正傳,很多人購車時,無論是不是“衝動消費”,都有可能在銷售人員的勸說下,而自己又正好有購車意向的情況下,很容易籤一份合同,交一筆錢,書面用詞曰:ding金(由於“訂金”、“ “定金””的涵義和所負有的連帶責任有區別,我們姑且用“ding金”來代替,下文會分別說明)。

購車時,訂金vs定金,那個不能退?

但事後,很多人又會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反悔,當然,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商家的問題,比如約定提車的日期到了,卻沒車可提或換了別的配置/售價的車型,無論是哪種情況,如果不想買車了,ding金,可以退嗎?

首先,我們看,什麼是訂金?什麼又是”定金”?一字之差,導致的區別有多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購車時,訂金vs定金,那個不能退?

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購車時,訂金vs定金,那個不能退?

通過相當法律可以看出,在商品交易中,“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而“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銷售方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購車時,訂金vs定金,那個不能退?

以購車為例,需要注意的是,簽訂正式的購車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定購單(或稱意向書)並不是車輛買賣契約,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定購單中有”定金”條款(一般都會有),則若購車者在簽訂定購單後反悔,汽車銷售商有權沒收購車者的”定金”;若汽車銷售商違約,不與購車者簽訂正式的購車合同或汽車銷售商由於其他原因無法對所定購車進行銷售,則購車者有權要求汽車銷售商雙倍返還”定金”。但如果定購單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購車時,訂金vs定金,那個不能退?

那麼如果真發生這種情況,而且籤的又是“定金”合同,應當怎麼辦呢?在友好協商的情況下,一般可能會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一、延長購買期限,如果購車者在兩年內購車,“定金”仍可使用。

二、如果李先生的朋友和家人,還在同一經銷商處購車,定金可轉用。

三、可使用“定金”在店內消費。

編後語:我曾長期從事汽車駕駛與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親自駕駛過數十種車型,行程遍及大半個中國,親歷、目睹和聽說的事故已經不知有多少了,深知事故是駕駛人在“安全區”沒有采取“預防”措施,造成“制動非安全區”沒有措施延續,一旦與己發生相遇關係的車輛或行人在“制動非安全區”出錯,十有八九會發生事故,為此,我們圍繞“預防”對道路行車事故展開探討,歡迎大家關注、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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