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殺的姐潛逃21年後落網 最後一名兇手一審被判死緩

近日,“1996年揚州的姐遭劫殺案”最後一名兇手王某飛,在潛逃21年後,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一審判決:因犯搶劫罪,王某飛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偷車不成,3人合夥搶車

劫殺的姐,兩人落網1人潛逃

王某飛,1971年出生,安徽渦陽縣人。案發當年,他在老家賣羊肉湯。同案犯王某、呂某既是他的老鄉又是朋友,這兩人在當地做駕駛員,其中,一個跑貨運,一個在某單位供職。

1996年9月下旬,呂某聽說表哥想收購一輛桑塔納轎車,遂找到王某和王某飛,詢問兩人是否有路子。在此期間,3人從中看到了“財路”,決定偷一輛車,賣給對方,從中賺一筆。隨後,呂某向買車人要了2000元定金,並帶著這筆錢,和王某、王某飛一起外出偷車。此後,3人先後來到淮北、南京、揚州等地,但都沒偷成。同年農曆八月十五(陽曆9月27日)過後,3人再次來到揚州,此時2000元定金已被花得所剩無幾。

後經商議,呂某等3人想了一個狠招:搶劫出租車。為此,他們在揚州購買了尼龍繩、橡皮錘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2日傍晚,3人在文昌閣附近攔下了小金(化名,女,歿年39歲)駕駛的出租車,謊稱去開發區找人。將該車誘至開發區原振興路停下後,3人趁無人之際,採用繩勒頸部、錘擊頭部等手段,致小金死亡。

作案後,呂某等人駕車往天長逃跑,途經天長市仁和鎮一道路時,王某飛和王某將小金屍體及作案工具等拋至路旁,後駕車回到安徽渦陽縣,將劫得車輛出售,並劫得車內5000元現金和一部手機。

案發後,公安機關先後將呂某、王某抓獲,並追回被劫出租車。經鑑定,被劫出租車價值9.66萬元。

1997年9月,呂某、王某均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其間,我市警方對王某飛發佈通緝令,後經揚州市檢察院批准逮捕,繼續對王某飛上網追逃。今年3月5日,我市警方在安徽濉溪縣將王某飛抓獲。

曾被抓獲,趁解手逃脫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6月4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調查過程中,王某飛對當年劫殺小金的作案經過,甚至包括出租車顏色、3人所坐位置、作案時各自的動作等仍記憶猶新,能進行詳細交代。同時,他交代,1997年春節過後,他曾被警方抓獲,在押解回揚州途中,趁解手之機逃脫。10多年前,他逃到安徽濉溪縣,後化名丁某某在當地生活,直至被抓。

在最後陳述時,王某飛對自己年輕時犯下的罪行進行了懺悔。當天,法院審理後,未當庭宣判。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某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判處王某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對於為何這麼判,法院在判決書中也進行了解釋。法院認為,王某飛夥同他人實施劫車殺人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飛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10月2日,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即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搶劫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王某飛參與共同搶劫致死被害人後,拋屍路邊並長期潛逃,犯罪情節惡劣且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王某飛在實施犯罪行為後,為逃避法律懲處,潛逃20多年,在此期間,沒有發現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法院鑑於其系坦白、當庭認罪悔罪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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