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到亂穿馬路的行人,爲什麼司機要全責?

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很難用“按道理說”說清楚的。

比如,你開車正常行駛中,明明是行人違章在先,而你正常行駛,然後,你撞了他,這事兒究竟是誰的責任?

我們不妨先來看個案例。

去年9月5日,在上海,一位84歲的老人,在汾西路近平順路亂穿馬路,被捲入一輛大巴,不幸被軋身亡。據監控看,老人是在大巴車等紅綠燈時從兩車間隙亂穿馬路,且位於大巴的盲區,也就是說,大巴司機很有可能沒有看到老人。

開車撞到亂穿馬路的行人,為什麼司機要全責?

後來,關於事故責任的判定是:老人亂穿馬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大巴司機由於沒有觀察好周邊的交通環境,同時因為死者一方是行人,因此大巴司機負40%的責任,承擔同比例的賠償。

開車撞到亂穿馬路的行人,為什麼司機要全責?

關於這件事,有兩個爭論點:

首先,大巴司機究竟有沒有看到老人?

大巴司機表示,老人身高1.52米,駕駛室又比較高,老太恰好處於駕駛員的視覺盲區內,因此在起步時,駕駛員沒有注意到老人。

開車撞到亂穿馬路的行人,為什麼司機要全責?

老人家屬表示不相信,“就在你駕駛員的正前方,怎麼可能看不到!”

開車撞到亂穿馬路的行人,為什麼司機要全責?

這成了雙方的一個焦灼點。

事後,警方就肇事車輛,根據行人高度和駕駛室的高度進行了實際測試。測試結果顯示正常視線的確不能看到身高1米52的老人,但通過同時觀察兩側長臂照地鏡,還是能夠看得到老太亂穿馬路。也就是說,這場事故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也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才讓大巴司機承擔了40%的責任。

其次,老人算不算違章?

老人的兒子說,老人今年84歲,連字都不認識,你讓她懂什麼法律?

這一點,個人認為有些強詞奪理了。因為對於所有交通參與者來說,無論你是誰,都需要遵守交通規則,至少是具有一定的交通安全意識。換句話說,如果你沒有安全意識,或者違反交通規則,按照《憲法》來說,你沒有履行好你公民的義務和職責。

開車撞到亂穿馬路的行人,為什麼司機要全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也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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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說,機動車方有過錯的話,便要承擔最低10%的賠償責任。這是怎麼界定的?

舉個栗子。

如果是闖黃燈或者是綠燈在閃的時候撞了人行橫道上的行人,機動車的責任便要大一些。而之所以是這樣的判定,應該也是出於保護弱者的目的。但是:

保護弱者是否會助長行人的違法行為?

而這樣的立法,或許出於兩方面的考量:

首先,保護行人的安全,因為行人相對於機動車來說,屬於弱勢一方,行人的安全更容易受到損害。

另一方面,增大了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就能夠讓駕駛員更加謹慎。

同時,這樣的判定也是出於情理,防止更多不理智的情況(比如機動車不用負過多的責任,很可能有人會利用法律的政策,引起更多的機非事故)。

開車撞到亂穿馬路的行人,為什麼司機要全責?

那麼,如果真的撞到了行人,應該怎麼處理呢?

首先,如果司機投保了交強險,那麼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不夠那一部分由司機承擔,或者由其所投保的商業險進行賠償;

如果司機只負責事故次要責任,那麼由交強險和商業險進行賠償基本沒有什麼問題的。

但是如果司機沒有交強險,那麼就悲催了,自己要承擔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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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司機是酒駕或者毒駕,那麼絕對的一票否決,哪怕是再有理由,也絕對是全責了,而且保險公司也不負責賠償。

說了這麼多,希望各位行人和司機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多等三分鐘,也不能搶一秒,為了生命安全,什麼都是值得的。

最後,留給大家一道思考題:

如果行人橫穿馬路,造成了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發生嚴重事故,司機受傷或者死亡的,行人應該負怎樣的責任?如果行人走掉了,是否算交通肇事逃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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