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縣法院:「520」、「1314」都是騙人的

淅川90後青年萬某在談戀愛期間,通過微信紅包、轉賬等方式先後向其女友轉出“520”、“1314”等數額不等的錢款。分手後,這些錢款屬於“贈與”、還是“借款”,是否能要回來?近日,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萬某的訴訟請求。

據原告萬某訴稱,2017年2月,其經人介紹與被告田某相識,期間,萬某多次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和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先後轉給被告田某數額不等的錢款。至當年7月間,因一次未轉錢,被告田某將其微信拉黑。之後,萬某要求田某返還所給的錢款遭到拒絕,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返還其微信借款32811元,支付寶轉賬5796元,現金1300元,共計39907元。

法庭上,被告田某辯稱,原告萬某支付的錢款系因與其談戀愛的單方自願贈與,自己並沒有向原告提出過借錢請求,並且其中的“520”、“1314”等都是有特殊含義的數額,1300元現金系萬某讓其去鄭州看望的路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原告萬某提供的轉賬憑證來看,轉款跨度時間長達半年,共有幾十次,金額有大有小,有1000元的,也有十幾元的,轉款方式也比較隨意,有發紅包,有轉賬,微信中許多轉賬系由特殊數字含義的數額(如“520、1314”)組成,在此期間既沒有註明款項支付用途為借貸,也沒有要求被告還過款,更沒有提供其有效證據證明有關借貸合意,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習慣。結合在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方為表達對女友的愛,主動為女友購買財物或給予女友金錢供其生活、消費等的情況不在少數,這種沒有形成債權債務合意的支付或給予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對對方的贈與。為此,對原告萬某的訴求,法庭不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決策探索雜誌 記者劉振偉 通訊員張長海 謝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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