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建議收藏

現在,員工們的勞動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很多企業想挖坑也有些無從下手了。不過,今天要說的這些情況還真不是企業挖坑,而是《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即使企業辭退員工也不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究竟是哪些情況如此霸氣?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以上情況有一個共同點,它們都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內容。只要員工符合其中一條,企業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可能有的親說,這一條真的這麼厲害?是的,而且還不止這麼厲害。即使孕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案例】孕婦不符合錄用條件......

隔壁小王在2013年2月入職某公司,擔任法務主管。小王入職當日即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內小王月工資為6500元。入職當日小王還簽收了公司的《員工手冊》,員工手冊內容規定“試用期員工,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可隨時終止試用:其中包含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同年5月,隔壁小王發現自己懷孕。6月,公司發佈《開展5-6月份試用期員工專業知識測試的通知》,通知載明“現組織5-6月份試用期員工參加試用期專業知識考核測試,測試成績作為試用期轉正考核的依據,如測試成績不足60分,視為考核不合格”。小王考核成績不足60分,公司以小王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發出《終止試用通知書》,要求其3日內完成工作交接。

小王認為自己在孕期,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補發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之間的工資。

勞動仲裁機構經過開庭審理,

駁回了隔壁小王的全部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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