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在試用期內,公司要給我繳納社保嗎?

現在部分地區、部分企業(甚至包括北京、上海這些大城市也有部分公司)跟員工強調:員工處於試用期內,公司不予繳納社保、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不合格隨時辭退......


之前的文章早就把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合格辭退給扒爛了,這裡不再贅述。今天著重說說:員工還在試用期內,公司是否應該繳納社保?

答案是肯定的!

員工因為企業未繳納社保而提出離職,即使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也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第四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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