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之窗」挪用扶贫资金、失职失责被问责!

「纪法之窗」挪用扶贫资金、失职失责被问责!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挪用扶贫资金、失职失责被问责

案 例:

某自治州某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李某挪用扶贫资金、失职失责问题。李某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财务人员从扶贫项目管理费中列支规定开支范围外的职工差旅费、驻村工作队生活补助费,报销总金额为人民币77519元。2014年至2016年,该县民宗局扶贫指标资金使用率为18.17%。2017年3月31日,该县民宗局在示范区建设十百千万工程、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等8个扶贫项目建设中,作为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对扶贫项目工程推进缓慢,项目监督落实不到位,导致扶贫项目资金结余3228.54万元。李某作为县民宗局主要领导,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7年7月,该自治县纪委报经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

点 评:

本案中,李某挪用扶贫资金,且该县民宗局对扶贫项目进展监督落实不到位,李某作为县民宗局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应受到党纪处分。挪用扶贫资金,不按规矩和程序办事,工作效率低下,损害贫困群众利益,造成国家扶贫财政资金未发挥应有作用,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影响坏、危害大。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牢记宗旨意识、不忘使命职责,“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自觉以群众所求所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在其位、谋其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