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礦業公司協商提高運費單價未果,為給礦業公司施加壓力,興國縣仨司機組織他人堵路阻工,嚴重擾亂礦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礦業公司經濟損失嚴重。近日,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被告人鍾某福、葉某平、鍾某文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底,鍾某福、葉某平等貨車司機多次與興國縣東方氟業有限公司忠田螢石礦協商運費單價問題未果。2017年2月27日晚上,鍾某福、葉某平、鍾某文等人商議,決定採取組織貨車司機用貨車堵路阻工的方法給忠田螢石礦施加壓力。
2017年2月28日早上,鍾某福電話通知貨車司機將貨車開至螢石礦礦井旁邊及進出礦山的道路上。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3日,鍾某福、葉某平等司機的堵路阻工行為嚴重擾亂該礦場的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並導致礦內礦石無法運出。經計算,鍾某福等人的行為造成了該礦場經濟損失達10萬餘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檢察官溫馨提醒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後果嚴重,合法理性表達訴求才是正途。本案被告人抱著“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試圖以聚眾堵路等手段施加壓力實現自己訴求,殊不知其行為已經逾越了法律的邊界,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檢察官在此提醒,在表達訴求時,任何人都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正當的渠道反映問題,在法治軌道內理性表達訴求,才有益於解決問題。對於以“維權”之名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將面臨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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