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挪用公款打賞女主播,這錢該不該追繳?

「普法」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这钱该不该追缴?

「普法」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这钱该不该追缴?
「普法」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这钱该不该追缴?

挪用公款打賞女主播的錢該不該追繳?

近日,“男會計挪用公款930萬,766萬用於打賞女主播”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女主播該不該退還打賞的錢款呢?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打賞主播屬於消費行為,錢款是主播的勞動報酬,不應退還,但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和律師許浩,他們都認為,打賞主播屬於贈與行為,並非女主播善意取得,這筆贓款應當予以追繳,不僅主播要退錢,平臺也應當退錢。

有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案中的男會計通過充值兌換虛擬貨幣,然後購買“禮物”打賞主播,屬於買賣交易行為。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興行業,女主播通過付出特定的勞動,獲得觀看錶演粉絲的打賞,是其合法收入。據此,這一觀點認為,如果主播在不知道錢款來源的情況下,沒有業務審查,打賞的錢款屬於女主播提供合法的直播服務時取得的相應的勞動報酬,女主播是善意第三人,不應該退還。

但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打賞行為算不上買賣行為,應屬於贈與行為,因為所謂的網絡直播中的“表演”,80%都是頭部直播,坐著不動,只是聊聊天,而且不是針對一個人的聊天。“粉絲斥巨資充值買虛擬貨幣,極少人是為了付費看‘表演’。”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也認為,不管這筆錢是贈與還是買賣,本案首先是一個刑事案件,該不該退還,應該按刑法和刑訴法來解決。“人已判刑,錢要追繳。”

朱巍表示,“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本案中,打賞的錢屬於贓款,如果平臺也有抽成,二者都須退還。”

許浩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

“很明顯,本案中的女主播適用上述第二種情形中的無償取得,應予以追繳。”許浩說,“善意取得的一個核心要素,是支付了合理對價,但是,在網絡直播中,主播表演的內容還不如一場幾十元的電影。”

作為研究網絡直播,並參與網絡直播法規制定的專家之一,朱巍還提到,某些主播的收入畸高,其中不僅包括了線上打賞的錢款,還包括了線下的打賞,“這其中既有納稅的問題,還暗含著線上表演轉化為線下賣淫的問題,成了‘互聯網+色情’,這對社會的危害是很大的。”

不僅認為本案中女主播應該退還贓款,朱巍還認為,未成年人事前沒有得到家長的授權,事後沒有得到家長的認可的打賞錢款也應該退還。

新聞鏈接:766萬打賞女主播 男子獲刑7年

據公開報道,年近30歲的王某是江蘇鎮江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會計,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之間,王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公款930餘萬元,其中的766萬元被他在各大直播平臺打賞了主播。

今年5月15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王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王某退回被害單位人民幣930萬元。

在王某打賞的眾多女主播中,引起熱議的是被譽為“鬥魚直播一姐”的馮提莫。去年,王某案發後,這名女主播曾公開回應,稱希望將禮物依法退回。但截至該案宣判,馮提莫也未正式出面說明打賞錢款是否已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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