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車後廂擋板擋車牌被罰 車主:不是故意的

皮卡车后厢挡板挡车牌被罚 车主:不是故意的

張先生的皮卡車 N15

近日,吉林市一輛皮卡車在行駛中被攔截,因為其後車廂擋板落下擋住了車牌號。交警開具了罰單,以故意遮擋號牌處罰其200元罰款,記12分。當事人不服,認為自己並非主觀故意,而是擋板出現問題滑落所致,他本人並不知情。打算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隨後交管部門作出解釋。

車廂擋板開著被攔截

張先生今年43歲,在吉林市生活,7月2日上午10點左右,他駕駛一輛長城皮卡路過吉林市和平路與琿春北街交會處附近,正等紅燈時被一位交警攔下,示意他紅燈過後靠路邊停車。

“我當時還不知道是後車廂擋板的事,他是從後面過來的,不是路邊的交警。”張先生說,他按照指示停靠到路邊後,那位交警帶領一位扛著攝像機的工作人員也過來了。

“當時我不知道這個交警就是吉林市交管支隊做電視節目的李顯民警官,他告訴我車廂擋板掉了,把號牌遮擋住了。”張先生稱,自己車門之前損壞,還曾因此丟過東西,“我出門時候還是好好的,沒想到這次又開了。”

李警官隨後聯繫附近交警為他開了罰單。

司機不服 打算複議

“我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去遮擋號牌,我當時也說了是沒注意,不是有意的,怎麼能說我是故意遮擋呢?”張先生說,他非常不理解,“可以說我是忘關擋板,或者違反了其他規定,但是說我故意遮擋號牌,我絕對不認可。”

張先生稱,他的駕駛證是A1等級的,一次性記12分後影響巨大,重新學習後還需要降等。因為當時有事情要處理,他未等罰單開具就離開了現場。

目前,張先生打算提起復議。如果複議不通過,他有意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交管部門:處罰有法律依據

車門未關嚴,在路面上並非罕見現象。行人往往會看到有出租車為了幫助乘客拉乘行李,出現後備廂關閉不嚴的情況,這種行為是否都應該按照故意遮擋號牌行為處罰呢?

7月10日,新文化報·ZAKER吉林記者聯繫到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隊宣傳負責人員,提出採訪要求。當天下午,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隊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向新文化報· ZAKER吉林記者作出回覆:2018年7月2日上午10時左右,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宣傳處民警、吉林市電視臺《天天說交通》主持人李顯民警官在同電視臺記者一起上路執法時,在和平路與琿春北街路口附近發現一輛車號為吉BJG×××的轎貨車車廂擋板放下遮擋號牌。過路口後,李顯民警官將該車攔停,告知駕駛人張某,他駕駛的車輛遮擋號牌,涉嫌違法。張某聽了,急忙關上車廂擋板。通過駕駛人在現場開關該車廂板行為證明,該車廂板必須靠人力才能實現開關。同時,號牌有二分之一被該車後踏板遮擋。李警官認定張某這種行為涉嫌故意遮擋號牌行為,告知要對他依法處罰,並面對電視臺記者講了公民對警察執法有疑問,可以質疑,也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果警察不予採信,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必須配合警察執法。之後,駕駛人張某讓車上女子啟動車輛,準備離開。李顯民警官責令其停車,警告他如果脫離現場,拒絕執法,後果自負,但張某還是指使該女子駕車脫離現場。

回到支隊後,李顯民警官向宣傳處領導作了彙報,處領導經過研究認為,駕駛人自己在現場做過開關車廂板實驗,並且作為駕駛人在出車前、行車中都有檢查車輛的義務,車廂擋板和後踏板同時都存在遮擋號牌的情況,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關於“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的規定以及《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故意遮擋號牌行為,對駕駛人張某處200元罰款行政處罰,記12分。在查找到張某電話後,由民警通過電話對其履行告知義務。

整個執法過程有電視臺記者錄像和執法記錄視頻為證,目前案件移交到直屬大隊,已經對張某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

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法制大隊監督指導科科長劉勝表示,該案件中,駕駛員存在兩種遮擋行為,一是放置的後保險槓兼後踏板遮擋了號牌,二是後廂擋板放倒遮住了號牌,“因此,此次違法不是未關好車廂門駕車的問題,而應當認定為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

交警提醒:勿遮擋號牌

交管部門提醒司機:故意遮擋號牌危害很大。司機故意遮擋號牌後,往往毫無顧慮地在馬路上隨意闖紅燈、軋黃線、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法停車、違法超車,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特別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司機藉著號牌被遮擋、汙損而駕車逃逸,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基於以上幾點,交警判斷車主屬於故意遮擋號牌的違法行為,就依法對駕駛員處200元罰款,記12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