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首次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曉渝說

從中央國有金融資本的角度來看,這有利於理順和壓實部門管理職責,明晰委託代理關係,完善授權管理體制,更好的管好用好國有金融資本。

從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角度來看,明確由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在金融類企業和非金融類企業之間建立了“防火牆”機制,有利於維護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發揮金融體制改革的協同效應。

首次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首次明確財政部作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職責,這意味著中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翻開了新的一頁。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也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次出臺專門文件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作進一步明確意義重大。

目前,我國國有金融資本分散在各級政府不同部門和單位管理,數量大、範圍廣,主要是: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中央匯金公司等國家授權投資主體及有關單位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所形成的權益;

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如證券交易所、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等形成的部分國有金融資本等。

這個現狀是歷史沿襲下來並在改革中不斷演進形成的。

從本質上說,國有金融資本的出資人可以理解為國有金融資本的投資人,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的產權主體為全體人民,財政部門根據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其職責有四個方面:

第一,金融資本基礎管理職能,包括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涉及國有產權流轉方面的職責。

第二,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佈局,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三,制定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等國有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增強機構活力與控制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第四,通過法定程序,參與金融機構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落實激勵有效、約束有利的薪酬體系,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等。

同時,在不同層級政府間,國有金融資本是實行分級管理的。根據中央編辦關於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和財政部“三定”方案,財政部按規定履行職責、管理國有金融資產。

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央編辦職責分工和財政部有關文件等規定,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地方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從理論上講,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完全應該擔負起管理金融資產的責任,但在實際運行中,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代表並不明確,存在著多龍治水的問題。

從中央層面看,財政部、匯金公司、中組部和一行兩會等都從不同的角度參與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形成“誰都行使管理權力,誰都不完全承擔管理責任”的局面。

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從產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到保值增值、績效評價、薪酬管理、經營預算、通過派出股權董事行使出資人權力等各方面,不斷完善制度、履行職責,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系。

匯金公司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作為被國務院授權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職能與財政部重疊;

另一方面,匯金公司是中投公司的子公司,而中投公司又是財政部的子公司,兩者具有一定的協同性。中國人民銀行則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併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一行兩會通過“管風險、管法人、管准入”,實現合規和審慎監管的要求。中組部和原銀監會、原保監會、證監會任命金融類中央企業的管理者,即掌握一定的人事權。

從地方層面看,目前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缺少統一模式,財政、國資委、金融辦、投資運營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不同程度地參與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部分地方財政部門也對履行出資人職責存在觀望和畏難情緒。

由於中央和地方對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缺乏法律明確,使得管理職責分散、部門權力分割固化、“政出多門”,進而導致國有金融資本存在整體戰略佈局缺乏、內部人控制、監管套利、權責不對等、激勵約束機制難以健全等問題,進而影響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和國家金融安全的穩定維護。

為了解決這一系列問題,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國務院授權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指導意見的出臺,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將更加統一、全面、高效,金融機構職責更加明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邁上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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