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光伏補貼發放:目標9萬戶!0.15元

6月29日下午,北侖三山村村民張先生收到了一條“市級光伏補貼到賬”的短信,顯示金額114.9元。短短几分鐘後,隔壁村的村民周先生也收到了146.7元的補貼提示短信,他興奮地說:“國家級、省級、市級補貼都到位了,每個月可以領到400多元,光伏發電真是惠民利民的好工程。”

從6月29日起,首批市級光伏補貼開始發放,面向經過備案認可且在9萬戶目標內的併網發電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按照每千瓦時0.15元的標準進行補貼。“目前發放的都是2018年1月的光伏補貼,2月至6月的補貼會在未來數週陸續發放。”國網寧波供電公司相關負責人說,據粗略統計,我市首批近千戶光伏用戶將因此受益。

根據《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按發電量發放補貼。其中,新建項目補貼時限為併網發電之日起3年,既有併網發電項目自政策執行之日起補助3年。完成9萬戶分佈式家庭光伏屋頂的目標後,市級光伏補貼將停止發放。

附件

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用於促進我市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建設補貼資金。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是指2020年12月31日前,在寧波大市範圍內經備案認可且併網發電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全市家庭屋頂光伏達到9萬戶(含新建和既有項目)目標後,後建項目不再享受市級補貼。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市級當年任務計劃中新建項目及補助範圍內的歷年已建成項目發電量進行補助,當年預撥,次年清算。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共同管理。市發改委牽頭制定家庭屋頂光伏實施計劃、項目認定和資金分配建議,並做好項目管理、檢查驗收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平衡預算安排、資金下達和監督管理。各地參考市級職責分工,加強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家庭屋頂光伏補貼工作。

第二章 項目認定及資金補助

第五條 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按發電量補貼,對經過備案認可且在9萬戶目標內的併網發電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市財政按0.15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其中新建項目補貼時限為併網發電之日起3年,既有併網發電項目自政策執行之日起補助3年(為便於計量,以供電公司36個整抄表月為準)。

第六條 享受補貼的項目包括:

(一)利用農村獨立住宅屋頂或庭院、新農村集中連片住房、城鎮高(多)層住宅小區、公寓、保障性住房、別墅排屋等民居建築屋頂開展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項目。

(二)利用農村村級組織集體屋頂、城鎮社區公共建築屋頂、20kW以下的農莊商業屋頂開展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項目。

(三)按照集中聯戶、以村帶戶等形式建設且納入光伏小康工程的集中式“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電站。

第七條 集體屋頂、公共建築屋頂家庭光伏,如發電量由住戶部分消納,則按實際戶數計算;如全額上網,按500瓦/戶計算;20千瓦以下的農莊等商業屋頂可按居民屋頂光伏模式管理,按3千瓦/戶計算。

第八條 項目認定及資金補助方式分以下兩種:

(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頂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不需進行認定,直接納入補貼範圍。專項資金定期撥付至寧波供電公司,由供電公司提供具體數據,按月發放自然人補貼。單戶居民補貼不超過1200元/年。

(二)企業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各地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有關部門開展組織申報及認定工作。申報工作應每半年一次,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項目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光伏發電資金補貼認定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所在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4.所在地供電公司出具的併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

5.項目光伏組件及逆變器質保證明文件;

6.供電公司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項目通過認定後不需重複認定,項目單位申請補貼時提供供電公司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各地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發放企業或單位補貼。

第九條 補貼資金當年預撥,次年清算。

市級補助資金=當年預撥資金+清算上年度資金

當年預撥資金按補助範圍內已建成項目、年度目標任務中新建項目當年發電量及補助標準(0.15元/千瓦時)測算。

清算上年度資金為上年度實際補助資金扣減上年度預撥資金的結算差值。

第十條 家庭屋頂光伏項目補貼資金按發電量核定。發電量以屬地供電公司抄表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市家庭屋頂光伏工程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地家庭屋頂光伏項目認定及補貼資金髮放的監督,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業主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如實申報補貼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收回補貼資金,並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各地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對於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追究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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