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管理電動自行車 不戴頭盔騎電動車罰200

7月12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定》顯示,電動自行車經備案後才可上路行駛。規定同時明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戴安全頭盔的將罰款200元。

深圳擬立法管理電動自行車 不戴頭盔騎電動車罰200

未備案車輛上路,扣車罰款2000元

《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行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予以明確。

生產和銷售方面,《規定》提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今年5月15日已聯合發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不符合規範的兩輪自行車全部為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從事生產、銷售、通行等活動。

對於行駛,《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上路行駛。市公安交管部門對予以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核發載有車輛和駕駛人員信息的二維碼作為備案憑證。特定行業的電動自行車備案後須安裝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車輛身份識別芯片。每輛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最多可以備案兩名駕駛人,實際駕駛人與備案駕駛人應當一致。駕駛未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2000元罰款。上述特定行業包括郵政、快遞、報刊投遞,公共設施搶修,外賣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等。

駕駛人乘坐人不戴頭盔罰款200元

《規定》提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及公共交通覆蓋率,進一步劃定電動自行車通行的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準行區範圍內行駛,經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還可以在禁行區、限行區行駛。

《規定》還提出,規模較大的特定行業應當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併區別於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使用本企業專用標識和編號。

《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也提出若干要求。具體包括: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釐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30釐米,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等,違反這些規定的,責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此外,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違反者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備案後可上路

目前,深圳市範圍內原則上禁止生產、銷售、駕駛電動三輪車。但是,目前深圳市郵政快遞行業對電動三輪車存在迫切的現實需求。因此,《規定》提出,除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經備案後可在本市劃定的準行區內行駛外,全市範圍內禁止任何電動三輪車上路行駛。本市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管理活動參照電動自行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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