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關於先秦社會形態問題的研究?

青年史學家


自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開始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的中國大陸史學界,建立於馬克思、恩格斯主要依據歐洲歷史而創立的“五種社會形態”理論基礎上的“西周封建論”、“戰國封建論”、“春秋封建說”、“秦統一封建說”、“魏晉封建論”等理論,雖然在古代中國奴隸社會的終結和封建社會的開始、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各自的社會特徵、區別標準等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和激烈爭辯,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他們大體上都毫無異議的認可“五種社會形態”理論在世界範圍,包括中國在內,具有普遍適用性,並堅持運用這一理論,對中國先秦時期的社會性質進行判定。這一模式在當時學界尚能佔據主流地位,有關問題也不時引發一輪輪激烈的學術爭辯。這比較鮮明地體現出,當時社會、時代、政治意識形態和學術傳統等因素,對中國先秦社會性質問題的研究,仍具有不容低估的影響。

這一時期,中國必經奴隸社會,中國奴隸社會的特徵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闡述的奴隸社會具有極大相似性論,在學界尚佔主流地位。因而,黃現璠、張廣志、胡鍾達等學者堅持中國未經歷奴隸社會的異議,就顯得卓而不群,多次引起學界的爭辯。

從某種意義上說,質疑、否定中國先秦時期存在相同或類似於馬克思主要依據歐洲歷史而創立的奴隸社會,無疑成為檢驗馬克思主義“五種社會形態”理論是否適用於中國的一塊“試金石”,成為學界無論是在整體上,還是在局部範圍內質疑、否定“五種社會形態”理論適用於古代中國的重要理論突破和先聲。從引發學界深入研討、激烈爭辯的上述諸問題來看,除卻學術原因引起的分歧、爭辯外,時代、政治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影響,仍有鮮明體現。

比如,如有充分證據表明,“五種社會形態”理論並非馬克思、恩格斯創立,而是前蘇聯學者或斯大林創立;如果馬克思、恩格斯闡述的奴隸社會並非所有人類社會必經發展階段;馬克思主義的奴隸社會理論並不適用,或者說不完全適用於中國;不嚴格遵循“五種社會形態”依次發展的跳躍性發展,也屬於常態性、規律性現象等理論,能得到比較廣泛、普遍的認同,那麼,否定中國先秦時期經歷過奴隸社會,既可以避免遭致違背馬克思主義的攻訐,也符合馬克思主義有關理論。

大致自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之際開始,堅持中國經歷過奴隸社會論者,或日漸強調中國奴隸社會的獨特性,或逐漸改變以往的觀點。時至今日,認為中國先秦時期曾經歷過奴隸社會,且其特徵與歐洲奴隸社會大致相同或相似的論點,在學界已近零落。強調中國奴隸社會獨特性論、中國未經歷奴隸社會論,雖仍時或有所辯論,但其波及之範圍、參與辯論學者之數量、激烈之程度,顯然與以往不可同日而語。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意識形態、學術傳統因素影響、束縛的日漸衰微,隨著中、外學術研究交流的日益頻繁,中國學者對西方學者有關理論的吸收、借鑑的日益增多,隨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日益成熟、完善,並在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實踐過程中日益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無庸質疑的真理性,以往或斧削中國歷史,以符合馬克思“五種社會形態”理論;或將中國歷史與以歐洲為主的西方歷史進行簡單地對應等做法,日益為學界所屏棄。“五種社會形態”理論在中國先秦社會性質問題研究領域的獨尊地位,似不復存在。“五種社會形態”理論除在若干通俗歷史讀物中仍有所見、所引用,少數學者仍或圍繞有關理論進行研討、爭辯外,象以往那樣動輒引起學界廣泛、普遍關注、討論、激烈爭辯的現象,已越來越少見了。這其中雖固然有學術研究方式、學者研究興趣轉變等原因,但這一現象畢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馬克思“五種社會形態”理論,及奠基其上的“春秋封建說”、“戰國封建論”、“秦封建說”等諸理論,已逐漸喪失了它們昔日的輝煌與影響,而日漸淪落為學界非主流的研究課題。

這一時期,學界存在的對以往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傾向,即主要受時代、意識形態、學術傳統等因素影響,削足適履,斧削中國歷史,以求適合馬克思“五種社會形態”理論的糾正,即片面強調中國歷史的獨特性,對馬克思“五種社會形態”理論和以往學術傳統的否定、拋棄,似又過於偏激,並不足取。

我們主張,研究中國先秦社會性質問題,既要堅持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指導,也要注重中國歷史的獨特性,認真反思“五種社會形態”理論的適用度。既要注重宏觀整體研究,也要注重微觀個案研究。既要注重有關傳世文獻資料的重新詮釋,也要注重考古發現的新數據的利用。既要注重有關學術傳統,也要適當吸收、借鑑中、外學界相關理論。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對這一問題作出一較客觀、合理的闡釋與判定。至於目前學者依據不同標準,提出的諸多頗有中國特色的先秦社會性質理論,雖各有分歧,有關理論、研究方法也不乏商榷之處,但只要標準客觀、論證嚴謹、言之成理,似不必苛求一致。因為,這畢竟既反映出學術研究的繁榮,也符合思想觀念的多元性、開放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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