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 征納雙方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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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征纳双方均需谨慎

◎ 華稅稅務稽查組整理/評論

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筆者發現存在大量的涉稅風險與瀆職風險。本文結合工作實際一一列示,供大家討論,以提醒更多納稅人注意。

退稅風險與逾期不清算風險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規定了“應清算”與“可清算”兩種情況。有的雖然達到可清算條件,但由於沒有全部銷售,或是商鋪銷售比例太低等原因,導致增值率太低,往往有退稅的可能。達到應清算條件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清算;達到可清算條件的,由稅務部門確定是否清算。

因此,房地產企業存在兩種風險:不按期清算的瀆職風險、由於增值率太低需要退稅的風險。

未按期繳納稅款的違法風險與滯納金加收風險

納稅人欠繳稅款,有的是因為企業資金短缺,無法及時繳納;有的是因為投資失敗,導致沒有能力繳稅;有的是因為稅務部門稅收計劃的原因,導致沒有按時繳納;有的是納稅人對稅收政策法規的不理解,導致沒有準確申報;也有的是由於納稅意識淡薄,故意拖欠稅款。

因此,稅務人員在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中存在兩種風險:一是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翫忽職守,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還會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未按稅收法律規定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未按期完成審核的瀆職風險與程序風險

按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清算審核期限為90天。但是在清算過程中,由於徵納雙方對清算結果的反覆溝通與交流意見,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複雜程度等等,往往會導致不能按期完成審核工作任務。稅務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

因此,未按期完成清算審核有兩處風險:一是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等瀆職行為風險;二是超過期限而引起未按規定程序辦事,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風險。

未按期下達結論的瀆職風險與不作為風險

在清算過程中,最難的就是出結論,主要是因為徵納雙方在證據採信、適用法規、計算方法等方面存在爭議。檢查結論是向納稅人告知檢查結果,也是催繳稅款的法律文書與依據。

因此,如果未按規定的期限下達結論書,存在以下風險:一是存在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等瀆職行為風險,稅款金額較大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二是存在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以及不作為、懶作為,侵害納稅人利益等風險。稅務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結論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補繳稅款金額、繳納期限等。

未按規定移送的違法風險與行政複議風險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對強制執行、第七十七條對涉稅移送、第八十八條對行政複議等分別做了規定,不按規定移送就是違法。

因此,未按規定移送存在兩種風險:一是違法不移送,有瀆職並可能構成犯罪的風險;二是強制執行或移送後,引起納稅人行政複議的風險。所以,稅務人員要增強法治意識,符合移送條件的就必須移送,不能因為怕納稅人提起行政複議而不敢進行移送。

華稅短評: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業重要稅負之一。本文作者結合其自身工作經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可能面臨的工作風險進行了分析,為廣大納稅人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來看待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征纳双方均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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