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亞規則的初衷被「潛規則」 「賭徒」單九良輸掉的338.4億

泛亞規則的初衷被“潛規則” “賭徒”單九良輸掉的338.4億

“褪色”的泛亞交易所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昆明中院”)於6月30日至7月1日經過兩天時間的審理,尚未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交易所”)及21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但輿論即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了定調。

泛亞交易所及21名被告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然存在頗多爭議,而泛亞交易所的董事長、總裁單九良這位超級“賭徒”,將泛亞規則的初衷“潛規則”,最終輸掉了投資者的338.4億元

“泛亞模式”被政府認可

泛亞交易所的發起人是單九良、王清民、郭楓,設立初衷是促進雲南的有色金屬商品交易服務。

2010年12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泛亞交易所,並將《泛亞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了市級各部門。

2011年2月16日,泛亞交易所正式成立,其經營範圍包括:有色金屬現貨電子交易、交割、結算服務;有色金屬銷售;經濟信息諮詢。

泛亞交易所成立之後,即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泛亞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了《貨物交收管理細則》、《現貨交易管理辦法》、《現貨委託受託業務管理辦法》、《資金結算管理細則》、《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十多項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既是泛亞交易所的初衷,亦稱作“泛亞模式”。

值得強調的是,“泛亞模式”的制定,依據的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泛亞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也是該辦法的實施版。

2011年4月,各交易商會員開始在泛亞平臺交易,最初的交易品種主要是白銀和銦,這種在線上的交易被稱作“現貨電子合約交易”。兩個月之後,泛亞平臺開通了線下“交割”,所謂“交割”就是將線上的“合約交易”申報為線下“實物交易”。

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為了提高線下現貨交割率,促成貿易流通,“泛亞模式”又借鑑了同行的中間倉方案,推出“委託交割受託申報”,泛亞交易所只做資金結算。

“泛亞模式”還包括很多風險控制措施,例如20%押金制度、貨物抵押制度、強平制度、資金不能挪用制度、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制度。

無論是合約交易、線下交割,還是委託交割受託申報,以及風險控制措施,泛亞交易所都上報了批准其成立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雲南省清整領導小組,並在泛亞的官方網站進行了公示,政府和交易商會員均未提出質疑,而且泛亞交易所也按照這種“泛亞模式”有序地運行著。

公訴機關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公訴人”)的《起訴書》稱:經被告人單九良、郭楓、王飈商議策劃,自2011年11月起,泛亞交易所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利用泛亞交易平臺,推行“委託交割受託申報”業務,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可以肯定的是,公訴人的這一指控,是對“委託交割受託申報”的誤讀,因為“委託交割受託申報”的目的不是也不可能“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是為了提升線上“合約交易”的線下交割率,促成貿易流通。

“委託交割受託申報”也不是單九良、郭楓、王飈商議策劃,而是根據市場規則制定的一種“交割”模式,並報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雲南省清整領導小組備案。那麼也就是說,制定“委託交割受託申報”不違規也不違法。

泛亞規則被“潛規則”

“委託交割受託申報”只是泛亞現貨交易規則中的一個輔助手段,泛亞交易所董事長、總裁單九良和董事郭楓以及副總裁楊國紅髮現,可以利用“委託交割受託申報”這一規則,以自買自賣的方式在泛亞交易平臺上借款賣貨,其目的是製造“交易火爆”的假相,以期待漲價獲得暴利。

一場曠世奇聞的稀有金屬百億賭局就這樣開始了,賭贏了可以一夜暴富,賭輸了便將損失轉嫁給投資者,責任轉嫁給泛亞交易所和政府。

單九良、郭楓、楊國紅的“自買自賣、借款賣貨”模式得到了雲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戴澳商貿有限公司、廣西德邦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大企業(以下簡稱“五大系”)的積極響應。

所謂的“五大系”並不單純指五家企業,旗下控制著約50家企業。 “五大系”以自買自賣的方式大量在泛亞交易平臺上借款買貨,所借款項完全是其他投資者的投入。單九良和楊國紅覺得僅五大系還不過癮,赤膊上陣自己成立了昆吾宏鑫公司,也參與到自買自賣當中。

在自買自賣過程中,單九良置“泛亞模式”制定的十餘種規則的風控制度不顧,給五大系大開綠燈,借錢買入、長期不還、不交押金、該強平時不強平等。為此,“泛亞模式”委託受託的自由交割模式被打亂,“泛亞模式”變成了“泛亞亂象”,“泛亞規則”被單九良等高管及五大系小團伙“潛規則”。

2014年11月,泛亞交易所支持五大系以自買自賣的方式在平臺上借款買貨的違法犯罪活動,被部分股東發現,市場恐慌情緒開始蔓延,致使大量資金退出。為了拯救自己,單九良鋌而走險進行了最後一搏。

“泛亞規則”明確規定,泛亞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但單九良以“泛亞”的名義開了一個戶,虛設50億資金用於資金受託,所謂虛設資金就是挪用了押金和投資者資金餘額。

由於2015年股市大漲,退出的資金並沒有回來,再加之銦在國內的市場價下跌了三分之二,單九良沒能拯救自己,落得全盤皆輸直到案發。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截至2015年8月28日,泛亞交易所共吸收公眾存款1678.89餘億元,造成338.4餘億元無法償還。

值得注意的是,公訴人所稱的“吸收公眾存款1678.89餘億元”,實際是泛亞平臺進出的資金累加值;而“無法償還的338.4餘億元”中絕大部分資金被單九良和五大系通過平臺通過自買自賣囤積了銦等稀有金屬,截至目前尚囤積著3000多噸銦等稀有金屬。

在6月30日至7月1日的庭審中,有辯護人認為,泛亞交易所前期的合約交易、線下交割、委託受託等行為,有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在泛亞的官方網站進行了公示,更有十餘種“泛亞規則”予以約束。這種“泛亞模式”因此被許多投資者認可,不涉及犯罪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為政府不可能批准一種“犯罪行為”。

到後來,單九良及五大系自買自賣、挪用客戶資金囤積了3000多噸銦等稀有金屬,致使“338.4餘億元無法償還”,這才是真正的犯罪,應當是涉嫌合同詐騙罪。

許多投資者總認為“政府批准,政府就應當承擔責任”,這是一種想當然的主觀臆斷,因為政府批准的是符合規定的“合約交易、線下交割、委託受託”等行為,而不是“自買自賣、挪用投資者資金”的違規行為。

在泛亞案件中,有關政府部門確實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行政責任,但其核心問題不在政府而在單九良等高管和“五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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