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養老金—資管業務「新藍海」

「金融监管」养老金—资管业务“新蓝海”

4月27日,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引人注意的是,文件中明確依據人社部頒佈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資管新規》。那麼,養老金的運作到底有何特點呢?

分析顯示,該類養老金產品對接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年金基金,其可能存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與開放期相錯配的情況,且其可以投資其他資管產品的特性可能導致嵌套層數較多。但是,可能是基於企業年金基金資金來源較為穩定的因素,因此並未要求其適用《資管新規》

根據國內的經驗,居民養老金參與資產管理業務並不僅限於企業年金基金和養老金的範疇,還包括基本養老基金、個人補充養老金、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投資等其他資金來源,在這其中,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金的資管業務。此外,由於養老金投資期限較長的特點,商業銀行也可以參照公募基金體系的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創設一些長久期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既滿足了居民養老投資需求,也可以為長期限的較高收益非標資產找到穩定的資金來源。

根據國際經驗,居民資產管理的長期核心訴求是養老保障及代際傳承。相比於國內養老體系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第三支柱(個人補充養老金)尚待完善、規模較小的特點,發達國家這兩部分養老金的資產管理模式和投資渠道更為豐富,規模也更為龐大,相信在未來隨著“老齡化”的加快,我國也將進一步拓展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養老資金的資產管理模式和規模,這一片資產管理的“新藍海”也有待金融機構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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