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的情人劫》系列報導之一 拭目以待:高法新解拯救被負債

《三个人的情人劫》系列报道之一 拭目以待:高法新解拯救被负债

2018年4月21日,由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北京市法學會婦女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承辦的第五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上,離婚財產分割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點燃全場、引發熱議。

據民政部統計,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從2003年開始,中國離婚數量已經連續14年增長,2003年離婚數量是133.1萬對,到了2016年,已經增長到了485萬對。經濟的快速增長使得家庭內部財產迅速積累,離婚時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成為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如果僅以為這是夫妻兩個人內部的事,就大錯特錯了。

《三个人的情人劫》系列报道之一 拭目以待:高法新解拯救被负债

近些年,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層出不窮,並且不斷翻新花樣,先有“夫妻通過假離婚進行惡意逃債”的現象出現,後又有諸如小馬奔騰案、老公賭輸兩億後死亡、老婆被負鉅債等極端案例。債權人、債務人、未舉債配偶,三者之間的關係剪不斷、理還亂。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不讓未舉債配偶蒙冤?期待立法給予人們進一步的答案。

近些年,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是困擾當事人,讓辦案法官、代理律師頭疼不已的常見難題。有人說沒有哪個法條能像《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那樣,能同時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甚至是質疑。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的葉名怡教授在2017年所做的數據統計顯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全文檢索,以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檢索期間,共獲得民事判決書4979份,其中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判決共4418份、個人債務的判決499份、部分共同債務部分個人債務的判決62份。在這種基本上“一邊倒”的裁判思路下,極容易導致極端案例的發生,使家庭中身處弱勢的未舉債配偶的最低生存需求遭受威脅。

解不開的死局

2015年的春節可能算是蘭瑾一生之中度過的最艱難的春節,就在幾個月前,她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沒過多久她成了一名百萬“負”婆。熟悉她的人都為她的境遇感嘆,生完寶寶六個月後她跟丈夫就辦理了離婚手續,那時她生孩子難產撕裂的傷口剛剛痊癒。沒過哺乳期,她就成為一名單親母親,但是困難才剛剛開始。法院的傳票讓她與官司第一次近距離接觸,也是那幾天,她第一次讀我國婚姻法,第一次體會到有苦難言。

在蘭瑾以往的認識裡,自己作為一名211重點大學優秀畢業生,又有中級會計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外企財務分析師三種優勢加身,嫁個好老公,生個漂亮的娃娃,以後的生活一定過得很美好。她沒想到,即使是這樣並不奢華的想法,對於她也是奢侈。

剛離婚的那段時間,老公撕碎了他們“不怕無聊、不怕老去、過一個很溫暖很溫暖的一生”的夢。蘭瑾覺得自己很失敗,根本不敢告訴周邊的人自己離異了,她害怕碰見別人同情的眼光。但無法逃避的是,總會有親戚或熟悉他們的朋友質疑他們為什麼不在一個城市生活,孩子為什麼不是婆婆照看,他們的“關心”讓她疲憊不堪。

沒過多久,這份沉重傳到了她家人的身上。一天,村幹部領著法院的工作人員跑到蘭瑾父母家發傳票。一輩子老實巴交的農民父母哪見過這陣勢,只看到穿制服的人上門找女兒,都以為她犯法了。得知真相後,母親已成淚人,坐在地上號啕大哭,罵那個負心人。

蘭瑾那段時間才得知前夫婚內揹著自己,幫他的父親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項簽了字。借來的300多萬元用於償還他父親之前欠下的高利貸利息,還有些錢根本不知去向。

剛開始蘭瑾還沒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覺得自己既不知情,又沒花借款的一分錢,官司肯定能贏。找了代理律師後就沒掛心這件事。沒想到一審判決下來,自己竟然輸了,判決書赫然寫著“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自己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什麼道理?律師告訴她,簡單點說,如果配偶婚姻存續期間揹著自己在外面籤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也會因為拴著夫妻關係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三種情況例外:1.自己能證明債主和配偶約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間實行AA制,且債主知道;3.能證明配偶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除此以外,一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這三條經不起推敲,1.合同簽訂時自己根本不在場,怎麼知曉他們有沒有約定,換句話說,如果兩人合起夥來陷害自己,更是一簽一個準兒;2.很少聽到有家庭實行AA制,哪怕真的有,根本不會到處講,債主更不會知曉;3.“夫妻共同生活”的標準沒有明確,況且舉債時大部分配偶都不知情,根本無法證明。

蘭瑾在她的微博中給所有女性寫了一篇名為《結婚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警告文:

“一旦曾經走入過婚姻,你永遠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個陌生人拿著一張你前夫在婚內簽字的鉅額借條加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來無恥地向你討債。並且屢試不爽,隨便他想要多少錢就可以要多少錢。當然,前提是你前夫也想來貪你的財,或者沒頭腦被人哄騙,或者被人脅迫,或者需要錢去養小三賭博等,這時候他已經不管你的死活了。‘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比竇娥還冤’‘六月飛雪’什麼詞語都形容不了內心的感受。”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之路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共有51個條文,涉及夫妻債務內容的僅有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條兩個條文。條文對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下特別債務和離婚時如何償還債務作了簡要規定。因標準問題沒有明確導致實務界、理論界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存有不同的理解。

進入21世紀後,中國開始出現夫妻假離婚惡意避債的現象,夫妻一方高額舉債後,將家庭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面對債權人的討債,夫妻以離婚為由,且借款方名下沒有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損。

基於這樣的背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討論通過了婚姻法解釋(二),在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解釋二的出臺被寄予扼殺“假離婚、真逃債”不正之風的極大期待,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十餘年來,伴隨著司法解釋的不斷適用,各級人民法院、婦聯組織經常收到投訴和求助,控訴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導致未舉債配偶無辜受牽連。這群擁有相似經歷的受害者慢慢走到一起,他們給自己起了一個響亮的名字——“反二十四條聯盟”。他們聲稱自己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受害者,除了抱團取暖、相互支撐外,他們也為自己的利益奔走呼喊。據他們調查,二十四條受害者中87.1%為女性、80.6%的人受過高等教育、86.7%的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單單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判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案件,2014年、2015年均已超過7萬件,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2016年適用該條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中,有至少1.5萬件的被告聲稱自己是“被負債”、對原配偶的舉債並不知情。在他們看來,只要法律規定沒有鬆動,厄運會隨時降臨在任何人身上。為此,在每年的兩會上,都會傳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希望修改或廢除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呼聲。

基於上述情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和《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補充規定》與《通知》均明確對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將不予支持,甚至面臨被制裁;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於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即便最高人民法院亮劍否定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但最關鍵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和舉證證明責任等問題仍未涉及。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刀切”的機械式適用讓人民群眾呼籲細化規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呼聲愈發強烈。但即便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們仍要表揚一些迎難而上、堅持自己判斷的好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覆,明確如果未舉債配偶可以舉證證明債務沒有用於正常生活,則不用承擔責任;答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他字第9號答覆,明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些答覆也預示著“改革”的春天即將降臨。

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交流,徵求檢察機關、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法學專家的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7日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糾紛解釋》),明確夫妻債務認定標準。

對“躺在權利上睡大覺”說不

法律的變化順應著時代的發展,如何平衡債權人、舉債人、未舉債配偶三者之間的權益,細化、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急需立法、司法解釋的進一步說明。《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出臺順應了婚姻家庭觀念十餘年的變化,解釋規範了民商事主體交易行為,促使民間借貸中債權人保持謹慎義務。

有人說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夫妻債務糾紛解釋》分別是對債權人和未舉債配偶的保護。這種想法實際上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人們容易陷入的兩種極端傾向。

過分保護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立法邏輯理念本沒有出錯,錯在一些法官的機械執行。司法實踐中不能甄別舉債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等行為,直接機械照搬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讓二十四條背了黑鍋;法官忽視未舉債配偶的知情權、同意權和決定權,以“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枷鎖套牢未舉債配偶,使他們陷入生存困境。

過分保護夫妻雙方利益。在發佈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前,國內確實出現了很多夫妻,以離婚的形式惡意躲避債務。對這些惡意串通的夫妻,如果對他們規避債務的行為不能予以制裁,那麼危害的不僅僅是債權人的利益,更是整個交易市場的安全。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相繼出臺,對整個社會發布的信號是各個民事主體在日常生活、民事活動中應該承擔起自身身份所應擔負的責任義務。對於債權人,為保障自己在將來追償時能夠順利進行,那麼最基本的謹慎注意義務不能缺少。在舉債人簽字的時候,倘若能夠加上舉債人配偶的署名,共債共籤,形成實現債權的雙保險。對於未舉債配偶,締結婚姻關係的那日起,就意味著夫妻兩人承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相互享有一定範圍內的婚姻家事代理權。換句話說,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需要範圍內可以代表另一方處理家庭日常事務。不論家庭生活需要具體如何認定,夫妻一方都應對家庭財產狀況、日常生活支出做到心中有數,畢竟相對於債權人這樣的外人,還是夫妻之間更清楚家庭內部的財產狀況。所以綜上,不管是債權人還是未舉債配偶,在權利上睡大覺的話,都有權利遭受損害的風險。

很多人可能都會理解,法律是無法預設到將來發生的所有事情的,因此沒辦法做到盡善盡美,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及發佈指導性案例多種形式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規則進行構建,避免、減少極端案例的發生。雖然這種看似“打補丁”的做法得不到所有人的表揚,但是呼喊後慢慢有了回應、有了補救,說明我們的法治大環境還是聽得到弱者們的聲音,即便這期間一些人需要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但是倘若能讓民商事活動更加規範,應該也是一種進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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